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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非格式条款与格式条款冲突如何处理?

大律师网 2024-03-19    人已阅读
导读:在合同法律关系中,非格式条款与格式条款发生冲突时,处理原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优先适用非格式条款。这是因为非格式条款是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达成的个性化约定,更能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非格式条款与格式条款冲突如何处理?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这意味着,在合同中同时存在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且两者内容相冲突的情况下,应优先适用非格式条款。这是基于契约自由及公平公正原则,确保合同双方实质上的平等地位,防止格式条款提供方利用优势地位损害相对方的利益。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

合同审查中如何确保双方权益平衡?

在合同审查过程中确保双方权益平衡是一项关键任务,这要求律师全面审视合同条款的公正性、公平性和合法性,确保各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对等。具体操作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 权利义务对等审查:首先,应详细审查合同中约定的双方各自的权利与义务,确认是否存在单方加重对方责任、免除自身义务或过度扩大自身权利的情况,以保证双方在合同项下的付出与收益基本均衡。

2. 风险分配合理审查:合同应合理分配交易风险,避免将过多风险集中于一方。例如,在买卖合同中,交付货物的风险何时转移、违约责任如何承担等都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公平划分。

3. 强制性规定遵守:确保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法规、部门规章等。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才能为双方提供有效保护。

4. 公平交易原则:遵循《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确保合同内容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

5. 保障弱势方权益:对于格式合同或者明显存在强弱关系的合同,要特别关注弱势方的权益保护,防止出现滥用优势地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现象。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废止,部分内容被民法典吸收)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律师在进行合同审查时需全面权衡双方权益,确保合同条款公平合理,从而实现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的权益平衡。

在实际操作中,若合同中的非格式条款与格式条款出现冲突,作为律师建议首先尊重并执行非格式条款的内容。同时,为避免因条款冲突产生纠纷,建议在拟定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应清晰、明确地表达各自意愿,并尽量减少可能导致歧义或冲突的条款表述,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促进交易安全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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