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的适用对象主要包括以下三类人,但需注意以下例外情况:
一般适用对象:犯罪时已满十八周岁的人,若其罪行极其严重,可能面临死刑判决。
不适用对象:
1.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由于未成年人心智尚未完全成熟,法律对其给予特殊保护,不适用死刑。
2.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对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也不适用死刑。
3.审判时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对于这类老年人,法律通常也不适用死刑,但如果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四十九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死缓是指死刑缓期执行,是我国死刑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死缓犯在缓刑执行期间,其刑罚有可能发生变更,在满足没有故意犯罪,表现良好,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情况下可以适用死缓变更。
满足死缓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第五十一条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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