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生产经营罪侵犯的客体是生产经营的正常活动。生产经营活动所涉及的范围广泛,工业、农业、林业、渔业、牧业、副业等都属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范围,还包括和这些产业的相关产业。
客观表现为对生产经营中所使用的机器设备的毁坏、残害耕畜,或者其他对生产经营造成破坏的行为。可以是作为或者不作为,不作为表现可能为,明知有故障不解决。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年满十六周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
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泄愤报复等其他个人目的。
针对破坏经营罪名,量刑在三年以下又去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到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不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条 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名立案的标准有多种。
在针对有法律规定有涉及该罪名的情节中,造成了公私财务损失达到了五千元以上的;破坏生产经营三次以上的;纠集三人以上进行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到达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在满足构成罪名行为的前提下,达到这些条件,就可以予以立案追诉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三十四条 [破坏生产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破坏生产经营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
(四)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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