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想要进行会见人犯,需要经过办案机关同意,公安机关批准之后,近亲属才允许进行会见和通信,在会见的时候需要由办案人员以及特定的看守干警在场监视。在会见的过程中是不被允许进行案情的讨论的,而且不能够私下传递物品。
一般允许会见每个月不许超过一次,每次的时间在半小时以下不得超过半小时,会见的近亲属人数不得超过三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 会见人犯,每月不许超过一次,每次不得超过半小时,每次会见的近亲属不得超过三人。会见时,应当有办案人员和看守干警在场监视。对外国籍人犯,少数民族人犯和聋哑人犯,还必须由办案机关聘请翻译人员在场。会见中,严禁谈论案情,不准使用暗语交谈,不准私下传递物品。违反规定不听制止的,应即责令停止会见。
较为特殊的情况下可以出来。针对人犯在未被判决之前,如果其近亲病重或者死亡,在案情允许且经过办案机关同意以及公安机关的批准之后,人犯可以在相关部门进行较为严格的监护条件之下回家进行探视。探视需要由二名以上的办案人员进行陪同,且无法在外过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
第三十六条 经办案机关同意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局、处长批准,人犯可以临时离所探视病危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案情重大和当日无法返所的人犯不准探视。
探视的应当由二名以上办案人员押解和监视,并不得在所外过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