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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的犯罪主体有哪些?

大律师网 2024-10-21    人已阅读
导读:贪污罪的犯罪主体有哪些?贪污罪的犯罪主体指的是犯下贪污罪行的个人。在法律上,贪污罪通常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因此,犯罪主体主要是指那些在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担任一定职务,有权力处理或管理公共财物的工作人员。贪污罪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侵吞国家资产的行为。这种行为违反了法律,是严重的犯罪行为,会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根据情节严重程度,造成的损害结果的不同,最高可以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大律师网下文为您具体介绍。

贪污罪的犯罪主体有哪些?

  行政人员:此范畴包括在国家各层行政机构中担任职务并执行公务的人员。

  国有机构公务人员:指的是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各类人民团体里从事公共事务的人员。

  委派至非国有机构的公务人员:指由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派往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公务职责的人员。

  依法执行公务的其他人员:指的是根据法律条文执行公职职责的其他人员。

  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受托人员:若他们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国有财产,如侵吞、窃取、骗取等,将被视作贪污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贪污罪的犯罪主体有哪些?

受贿罪的立案标准是多少?

  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强行索取财物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以上就是关于“贪污罪的犯罪主体有哪些?”的详细内容,大律师法务已在上文进行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您有相关问题也都可以咨询大律师网,不同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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