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件申请:申请人到房地局以书面形式申报房产证遗失的原因及房屋坐落、结构、面积、所有权来源情况、现状和产权人姓名、住址、营业情况等,并提供营业旁证(租簿或户口簿),填写遗失房地产所有证的具结书,凭身份证明带上以上资料到“遗失契证台”办理。
备案查档:缴纳查档册费后,由房地局发出临时收据,对申请遗失事项进行内部查档校核。
登报声明:房地局出具证明给申请人到报社办理“遗失权证声明”的登记手续。待“遗失声明”见报后,申请人持报纸和临时收据到房地局交给原收件经办人。一个月内无异议者,由申请人向测绘所申请勘丈。
勘丈入册:由测绘所勘丈、绘图,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案件入册。
登记审查核准:由房地局负责初审、复审、审批。
缮证发证:经审批同意补发房产证的,经缮证、校对后,向申请人发领证通知,申请人凭“登记收件收据”领证。
准备材料:包括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如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等)以及其他必要材料。
提交申请: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交给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缴纳税金:按照回执单上面说明的日期去缴纳税金,一般需要十五个工作日左右。
审核发证: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颁发新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法律依据
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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