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件:
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
债务人实施了一定处分财产的行为,且该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危害到了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方式:债权人应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不当处分财产行为。在诉讼中,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为被告,将受益人或受让人列为第三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
一年期限: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这一期间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五年期限: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这一期限也适用于债权人不知道撤销事由的情况,同样不适用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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