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原则: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公平原则:证券的发行,核准机关必须对证券发行主体、发行条件公平对待,不得加以不正当的限制和歧视;对证券投资者认购证券的条件和手续要一视同仁,不得加以区别。
公正原则:对证券发行行为的监管和处罚要体现公正,不得有歧视和差别对待。
公开原则:对法律、法规规定要公开发行的证券,必须公开发行。
信息披露原则:公开发行的证券,必须向发行对象全面、真实和完整地披露信息,不得隐瞒与发行有关的重要信息,披露的文件应该放在法律规定的地方供认购者查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证券法》
第三条 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依照法定条件负责证券发行申请的注册。证券公开发行注册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条 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证券交易所等可以审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信息披露要求,督促发行人完善信息披露内容。
第五条 依照前两款规定参与证券发行申请注册的人员,不得与发行申请人有利害关系,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发行申请人的馈赠,不得持有所注册的发行申请的证券,不得私下与发行申请人进行接触。
通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证券法》
第十二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五)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公开发行存托凭证的,应当符合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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