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九级伤残职工可获得9个月的本人工资作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
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合同,工伤保险基金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长沙市,九级伤残的标准通常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具体数额需结合当地政策确定。
由用人单位支付,标准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若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补助金按比例递减,每少一年减除20%,但最高减除额不超过全额的90%。
若职工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则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和支付上述三项补助金,确保赔偿不低于法定最低标准。
长沙市的具体赔偿标准可能因政策调整而变化,建议职工在申请赔偿前,向当地社保部门或专业律师咨询最新政策,确保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1. 医疗费用: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包括诊疗费、药品费、住院费等,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及住院服务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2. 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伤需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至24个月。
3. 护理费用:若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或评定伤残等级后需要护理,由所在单位负责护理费用。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则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分别支付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4. 交通与食宿费用: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标准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5. 辅助器具费用:职工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安装假肢、矫形器等辅助器具,费用按国家规定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