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买房登记双方姓名,通常会被认定为共同财产,但需结合出资情况、产权登记形式及双方约定综合判断。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婚前购房登记双方姓名,意味着双方共同享有房屋所有权,形成法律上的共同共有关系。
司法实践中,产权登记形式直接影响财产归属。登记为“共同共有”,双方未约定份额时,法院可能按均等原则分割;登记为“按份共有”,则按约定份额分配。
此外,出资方能证明登记对方姓名是附条件赠与(如以结婚为前提),而最终未结婚,出资方可能主张撤销赠与并要求返还房屋。
需注意的是,双方对房屋归属有书面约定(如婚前财产协议),则优先按约定处理。
因此,婚前购房登记双方姓名时,建议通过书面协议明确产权份额及归属,避免后续纠纷。
婚前购房婚后是否属于共同财产,需结合购房资金来源、产权登记情况及婚后投入综合判断。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但存在例外情形:
婚后对房屋进行重大修缮、扩建或用共同财产还贷,可能改变房屋性质;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视为对另一方的赠与;双方约定婚前财产婚后共有,房屋也成共同财产。
1. 婚前全款购房且登记个人名下
一方婚前全款购房并登记在自己名下,房屋属个人财产,婚后不因婚姻关系转化为共同财产。
但婚后用共同财产对房屋进行重大修缮或扩建,导致房屋价值显著增加,增值部分可能被认定为共同财产。
2. 婚前首付婚后共同还贷且登记个人名下
一方婚前支付首付购房并登记自己名下,婚后用共同财产还贷,房屋产权归登记方,但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增值属共同财产。
具体计算方式为:补偿金额=共同还贷本金+共同还贷利息+(房屋现值-购房时房价)×共同还贷本金÷购房时房价。
3. 婚前购房婚后加名或登记双方名下
婚前购房登记一方名下,婚后加另一方名字或直接登记双方名下,视为对另一方的赠与,房屋成为共同财产。
双方对份额有约定,按约定处理;无约定则均等分割。但加名行为附条件(如以共同生活为前提),而条件未成就,出资方可能主张撤销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