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主过世后不换户主是不行的。户籍管理以户为单位,户主负责按照规定申报户口登记,原户主过世后,其无法再履行户主职责,及时变更户主是户籍管理的基本要求,也是保障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必要举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规定,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虽然该条款主要规范死亡登记和户口注销,但也体现了户籍信息需与实际状况一致的管理原则,户主过世后未及时变更,会导致户籍信息与实际家庭情况脱节,不符合这一原则。
如果未及时更换户主,还可能引发一系列风险。在办理遗产继承相关的房产过户等手续时,未更新的户主信息可能阻碍继承人证明亲属关系,影响继承手续的顺利推进。同时,也可能影响家庭中成员领取低保等与户籍相关的社会福利,因为相关部门审核时会核查户口本信息,户主未变更可能导致福利领取手续无法正常办理。
户主死亡后,户主身份的确定并非简单的继承,而是需根据户籍管理规定和家庭实际情况,由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协商或依法确定新户主,其核心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继承相关规定和户籍管理相关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如果原户主生前立有遗嘱明确指定新户主的,可按照遗嘱执行,但需符合户籍管理的相关条件。
没有遗嘱的,则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确定合适的户主人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确定新户主时,通常优先从第一顺序继承人中协商选择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如果第一顺序继承人无法或不愿担任,可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协商确定。
家庭成员之间就新户主人选无法协商一致的,可以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相关部门或法院综合考虑各方生活状况、与原户主关系紧密程度等因素确定合适的户主人选。确定新户主后,需及时向户口登记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户主过世后必须及时更换户主,新户主的确定需遵循法定继承规则或遗嘱约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能避免户籍信息脱节,保障家庭成员合法权益。建议家庭内部积极协商,必要时借助法律途径处理,确保符合户籍管理要求和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