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交社保、不签劳动合同均属于违法行为,劳动者可通过法定途径维权,要求单位补缴社保、签订劳动合同,并支付相应的赔偿和补偿,具体维权方式和相关赔偿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计算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单位不签劳动合同,违反了这一强制性规定,需承担相应责任。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两倍工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假设月工资5000元,未签合同满6个月,需支付双倍工资差额3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单位不交社保,劳动者可要求单位补缴全部在职期间的社保,包括单位应缴和个人应缴部分,单位还需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同时,劳动者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还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单位交社保不可以不交医保,社保是国家法定强制保险,包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五险,医保是其中不可或缺的险种,单位仅交其他社保而不缴医保,属于未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违反法律规定,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这一法条明确医保是社保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不能选择性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医保主要保障劳动者患病时的医疗费用报销,缺少医保会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医疗保障待遇,一旦患病需自行承担全部医疗费用,加重经济负担,同时单位的该行为也违反了劳动保障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单位不交医保,社保征收机构会责令限期补缴,逾期未补缴的,将处以欠缴数额1至3倍的罚款,罚款最低不少于1000元,劳动者还可要求单位赔偿未缴医保造成的实际医疗损失,按实际产生金额全额赔偿。
综上所述,单位不交社保不签合同,劳动者可要求补缴社保、签订合同,并索取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单位交社保不能不交医保,该行为违法,需补缴并可能面临罚款。劳动者遇到此类情况,应及时依法维权,守护自身合法劳动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