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师网 2025-06-26
关键词
不得上市交易 部级干部住房 央产房继承 央产房经适房继承 继承过户
正文:暂不得上市交易的房屋继承(附成功案例)
一、暂“不得上市交易”的房屋能否以及如何诉请继承、过户?
如经济适用房(简称经适房,下同),以及安置房、军产房等按经适房管理的一类的特殊房产,往往有政策规定暂“不得上市交易”,这意味着该类房屋暂时(或在未满足特定条件前一般)不能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并不意味着它们不能被继承【参见(2011)珠香法民一初字第5532号案】。
实务中,法院处理这类案件的继承问题,通常有两种方案:
1.对于房屋的居住使用权利进行处理。若无其他继承人,当事人甚至可以对房屋享有排他性居住使用权,待满足过户条件后再由其继承过户。【参见(2021)京0105民初87633号、(2016)京0108民初13438号、(2014)大民初字第751号案】
2.对于房屋的产权份额进行处理。因受政策规定所限,法院仅判决各继承人所持有的产权份额,暂不处理继承过户问题,待具备处分条件时再行解决产权继承过户事宜。【参见(2020)京03民终9332号、(2011)珠香法民一初字第5532号、(2015)一中民终字第05769号案】
当然,也有法院将“继承”与“继承过户”严格区分,在诉争房屋不具备上市交易条件的情况下,虽不能“继承过户”,但仍然判决由当事人“继承”。【参见(2020)京01民再119号、(2013)咸民终字第01269号案】
二、部级干部住房能否诉请继承、过户?
部级干部承租或购买的公有住房,同样被《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规定“暂不得上市交易。”国管局房改办电话回复道:“夫妻双方其中一方为部级干部,则任何一方购买的央产房应按部级干部住房制度管理。”【参见(2022)京0102民初6615号案】
那么,部级干部住房能否像前文一样,通过判决居住使用权/产权份额来解决继承问题呢?
有观点根据《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第三条第十八项“已故领导干部的子女及其其他亲属,不能购买现住部级干部住房,并须及时腾退”的规定,认为目前政策性的规定是,部级干部住房不仅不能上市交易,也不能继承。
但这一条可以解释为两种不同的意思:1.已故领导干部购买了公有住房的情况下,其子女及其他亲属不能购买该房屋并须及时腾退;【参见(2022)京0102民初6615号、(2022)京民申5119号案】2.领导干部并未购买公有住房的情况下,其去世后,子女不得基于亲属关系购买干部生前承租的公有住房,该房屋应由单位收回,子女须及时腾退。
笔者认为,后者显然更为合理,因为领导干部购买公有住房后,该房屋的产权人变为干部而不再是单位,其子女当然地享有居住使用权,没有理由又收归国有。这一理解之下,若领导干部已经购买了住房,该住房即可以继承。
总体来看,法院虽然大多驳回了“继承诉争房屋”的诉讼请求,但并未绝对地否定继承的可能性,而是模糊地称“现行政策对此种房屋所有权的处分权能存在严格限制,如判决继承则将发生此类住房所有权变动的法律效力,该结果与现行政策相悖,因此,暂不宜支持诉讼请求”,“应待相关政策出台后,再依照遗嘱进行分割处分”。【参见(2019)京0108民初35645号、(2019)京02民终6998号、(2015)二中民终字第05211号案】
目前仅检索到以下案例,肯定了当事人对部级干部住房的可继承的财产性权益,可供参考。
1.判决居住使用权的案例。有当事人在法院驳回了“继承房屋”的诉请后,再次起诉,请求确认居住使用权,被法院支持。【参见(2021)京02民终6190号案】
2.判决产权份额的案例。有法院认为,“考虑部级干部购房在子女继承及上市交易方面的政策性限制,本案以确认房屋所有权遗产份额为宜,对每位继承人的具体份额依法予以确定。”【参见(2014)一中民终字第03010号案】但也存在相反观点,在诉请确认产权份额时,法院可能认为在当前并不具有可执行性,因而驳回诉请。【参见(2020)京民申1696号案】
那么涉部级干部住房的继承案件中,法院是否区分“继承”与“继承过户”呢?有案例中,当事人称“继承和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是不同的,在办理完毕继承后,其可暂时不去办理所有权过户手续。”但法院不予认可,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若人民法院判决诉争房屋由继承人继承,待判决生效时就会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该结果与现行政策相悖。【参见(2021)京0102民初24342号案】
对于这类案件,东卫张涛律师团队有过成功的代理经验,在某部级(副)干部央产房继承纠纷案(点击文字可阅读)中,张涛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将原诉讼请求中的“请求法院判令继承过户”调整为“请求法院判令继承”,并通过专业、细致、认真的代理工作,顺利推进了已进行了三年无果的案件判决,最终该诉请一、二审均获得了法院的支持,二审判决在说理部分更是明确指出:“考虑到案涉房屋的特殊性质,一审法院认定该房屋由白某4继承而非继承过户,并无不当。”【参见(2017)京03民终4012号案】
综上,对于部级干部住房,可以诉请继承,但如诉请不当,胜诉的希望渺茫,而诉请确认居住使用权,则已经有了成功的案例,是相对稳妥、保险的做法,可以作为诉请继承被驳回后的兜底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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