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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理的刑事自诉案件范围有什么?刑事自诉案件起诉要哪些材料?

大律师网 2020-12-09    人已阅读
导读:一般我们在电视新闻或网络上看到审理的刑事案件一般是公诉案件,而相对的还有刑事自诉案件,对于法律规定告诉才处理、有证据证明被告有轻微刑事责任及应追究刑事责任但公安机关或检察院不追究的情况都可以自行向人民法院起诉。大律师网小编今天给大家带来“刑事自诉案件”的相关内容,那么,法院受理的刑事自诉案件范围有什么?刑事自诉案件起诉要哪些材料?刑事自诉案件可以撤诉吗?下面,一起阅读了解吧。

法院受理的刑事自诉案件范围有什么?

法院受理的刑事自诉案件范围有什么?刑事自诉案件起诉要哪些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法的案件。

  对以上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告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刑事自诉案件起诉要哪些材料?

法院受理的刑事自诉案件范围有什么?刑事自诉案件起诉要哪些材料?

  (一)刑事自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人数量准备相应数量副本)。刑事自诉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自诉人(代为告诉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或者出生时间、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

  2.被告人犯罪事实,包括: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危害后果等;

  3.具体的诉讼请求;

  4.致送法院的名称、自诉人签名或者捺印以及具状时间;

  5.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6.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

  如要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

  (二)刑事自诉人(代为告诉人)、被告人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三)能够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及犯罪后果的相关证据,包括:

  1.物证、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刑事自诉案件可以撤诉吗?

法院受理的刑事自诉案件范围有什么?刑事自诉案件起诉要哪些材料?

  自诉案件主要是侵害公民人身、财产的个人权益,往往犯罪行为的性质不甚严重,对社会的危害比较小,一般都属于人民内部矛盾问题。所以,人民法院在审理自诉案件时,对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自诉。

  刑事自诉案件撤诉,分两种情况应分别处理:一种是当事人自愿撤诉,当事人经过协商达成和解或协议后自愿撤诉的,不可以再行起诉。另一种是因证据不足法院说服自诉人撤诉的情况,如果属于第二种,有了新证据可以重新起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五条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2、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六十四条 对已经立案,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被驳回起诉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百七十二条 判决宣告前,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诉人可以撤回自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撤回自诉确属自愿的,应当裁定准许;认为系被强迫、威吓等,并非出于自愿的,不予准许。

  第二百七十三条 裁定准许撤诉或者当事人自行和解的自诉案件,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解除。

  第二百七十四条 自诉人经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按撤诉处理。

  部分自诉人撤诉或者被裁定按撤诉处理的,不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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