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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不得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应遵守哪些规定?

大律师网 2021-02-12    人已阅读
导读:我们都知道喝酒不开车,酒后驾驶机动车是违法甚至可能构成犯罪的行为,但是除了酒驾,还有药驾、毒驾及疲劳驾驶都是将生命置于危险境地的行为,大律师网小编今天给大家带来“驾驶机动车”的相关内容,那么,机动车的范围是什么?哪些情形下不得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应遵守哪些规定?下面,一起阅读了解吧。

机动车的范围是什么?

哪些情形下不得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应遵守哪些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机动车主要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这里所说的动力装置是指以机械动力为车辆驱动或牵引的主要动力来源,而区别于以人力或畜力为驱动力的非机械动力。“上道路行驶”是指能够驱车上路的,有实际交通运行意义的车辆,而区别于那些不能上道路行驶或者作为观赏、收藏、实验等车辆。不能上道路就不参与道路交通的运行,也就必然排除在本法调整的对象之外。另外,道路交通安全法在车辆的功能上作了三个方面的解释。主要是根据目前我国车辆的主要功能列举的。这些功能主要包括:供人员乘用、用于运输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供人员乘用的车辆,是指那些各种的客车,包括各式的大小客车,也是人们生活中经常乘坐的交通工具。用于运输物品的车辆,是指各种类型的专门运输货物的大小货车。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车辆是指各种在道路上从事专项工作的特种车辆。如各种的工程车,包括电力部门进行电路查修工程的车辆、消防部门使用的各种用于救火的车辆、道路管理部门为保护道路进行清洁或洒水的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进行划线作业的车辆、建筑施工所使用的各种车辆等。另外,所谓“轮式车辆”,主要是指以车轮作为运行形式的车辆,以区别那些以履带或汽垫运行形式的车辆。这种区分的实际意义就是那些以履带或汽垫作为运行形式的车辆或载体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称的机动车范围,也就不具有上道路行驶的主体资格,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调整的对象。

哪些情形下不得驾驶机动车?

哪些情形下不得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应遵守哪些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具体有下列情形:

  第一,饮酒后不得驾驶机动车。饮酒,包括饮用任何含酒精的饮料,包括白酒、果酒、啤酒等。机动车驾驶人饮用含有酒精的饮料后,具有酒精反应,在酒精作用期间驾驶机动车的,都属于饮酒后驾驶。酒后驾驶,是当前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不仅对行人、其他机动车等的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也严重威胁了驾驶者本人的人身安全。统计数字表明,酒后驾车引起的交通事故占整个交通事故的很大比例。因此,严惩酒后驾车,是减少交通事故的重要措施之一。针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情况,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明确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给予行政处罚,2011年颁布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对饮酒驾驶机动车的给予刑事处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情形的,处拘役,并处罚金。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还需要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后不得驾驶机动车。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的药品,如安纳咖、安眠酮,甲基苯丙胺等等。精神药品,有的具有兴奋神经中枢的作用,有的具有抑制神经中枢的作用。如甲基苯丙胺,又称去氧麻黄碱、去氧麻黄素,俗称“冰毒”,是一种苯丙胺类精神药品,药性非常强。吸食、注射甲基苯丙胺,会使吸食、注射者变得兴奋、易激动和焦躁不安,会出现暴力倾向,长期服用会严重损害健康,甚至造成死亡。服用精神药品,在药物作用下会产生神经中枢的兴奋或者抑制,导致人的判断能力、控制能力下降,服用者驾驶机动车,容易发生交通事故。因此,服用精神药品后不得驾驶机动车。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不仅仅是指由国家规定管制的属于毒品范围的精神药品,还包括其他由国家管制的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可能影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精神药品。医师在进行医疗诊治开出处方时,如果处方中包含可能影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应当向患者说明。患者在服用该精神药品后在精神药品作用期间,也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三,服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后不得驾驶机动车。麻醉药品,是指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包括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可卡因等麻醉性毒品。如吗啡属于鸦片的精制品,是一种极易溶于水的粉末,是一种抑制呼吸的药物,剂量过大会造成呼吸停止以致死亡。大麻是一种无花瓣双子叶植物,是当今世界使用最多、范围最广的麻醉品。它的主要成分是四氢大麻酚。经常或者过量吸食大麻,会对人体的许多器官造成危害,破坏其功能。可卡因是从古柯叶中提取出来的,又称古柯碱,是一种粉末状的白色晶体,具有强烈的麻醉作用。大剂量的可卡因会导致人的中枢神经的传感源受阻,严重的会造成极度痉挛和心力衰竭,从而导致死亡。服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不仅对服用者本人的身体健康造成极大危害,同时由于药品的麻醉作用会导致人的判断能力、控制能力大大下降,服用者在驾驶机动车时,很容易发生交通事故。因此,服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后在药品作用期间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四,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不得驾驶机动车。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体状况,是保证安全驾驶的重要条件之一。机动车驾驶人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的,在疾病未治愈前,不得驾驶机动车。这里所规定的“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是指患有足以影响观察、判断事物能力和控制行为能力的疾病。

  第五,机动车驾驶人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过度疲劳驾驶机动车,是指机动车驾驶人每天驾车超过八小时或者从事其他劳动体力消耗过大或睡眠不足,以致行车中困倦瞌睡、四肢无力,不能及时发现和准确处理路面交通情况的情况。当前,疲劳驾驶也是引发交通事故,特别是长途客运、货运过程中的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机动车驾驶人在疲劳时,应当及时休息,从而保证行车安全,而不能强行上路,威胁道路交通安全。

驾驶机动车应遵守哪些规定?

哪些情形下不得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应遵守哪些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方面主要应当遵守两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法规等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各项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不仅要了解、掌握有关交通法规的内容,更重要的是在驾驶机动车时,要严格遵守。如果人人都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道路交通的良好秩序就有了保障。

  二是,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机动车的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机动车的操作规范对于保障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也具有重要意义,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也要时时注意遵守机动车操作规范的要求,不得进行危险驾驶、野蛮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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