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5年中国民航局修订发布的《残疾人航空运输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残疾人乘坐飞机,在定座和购票时需要注意:在运输过程中没有陪伴人员但在紧急撤离时需要他人协助的残疾人,应当在定座时将残疾情况、所需服务及协助要求等信息告知承运人或其销售代理人。残疾人从销售代理人处定座的,销售代理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承运人。承运人在核实情况后尽快答复定座的残疾人,是否能够满足其乘机需求。
残疾人在订票阶段,需要特别注意时间要求。
《残疾人航空运输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残疾人需要承运人提供下列特殊的设备设施或服务时,应在定座时提出,最迟不能晚于航班离站时间前48小时:
(1)供航空器上使用的医用氧气;
(2)托运电动轮椅;
(3)提供机上专用窄型轮椅;
(4)为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团体提供服务;
(5)携带服务犬进入客舱。如在紧急情况下,残疾人确无时间提出上述要求,承运人应根据情况尽可能为残疾人提供必要的协助。
2015年中国民航局修订发布了《残疾人航空运输管理办法》。根据该办法规定,一般情况下,残疾人乘机出行不需要提供医疗证明。除非残疾人在飞行中需要使用医用氧气,或者承运人有合理理由认为残疾人在飞行过程中没有额外的医疗协助无法安全地完成航空旅行,在这两种情况下,残疾人应当提供医疗证明。医疗证明应当在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在航班离站之日前10日内开具。乘机医疗证明应当由医院出具的书面证明,说明该残疾人在航空旅行中不需要额外医疗协助能安全完成其旅行。
根据2015年中国民航局修订发布的《残疾人航空运输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残疾人及其服务犬应与其他旅客一样接受安全检查。承运人、机场和机场地面服务代理人应通知残疾人在办理安检前清空随身携带的排泄袋。对残疾人的助残设备进行安全检查过程中,安检人员判断该助残设备可能藏有武器或其他违禁物品的,可进行特殊程序的检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机场应设置残疾人安全检查无障碍通道。机场应为残疾人设立独立、私密的安全检查空间。残疾人请求私下安全检查的,安检人员应及时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