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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罪有哪些?渎职罪的4个构成要件是什么?

大律师网 2021-10-22    人已阅读
导读: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渎职罪的犯罪罪名是比较多的,包括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徇私枉法罪等。接下来大律师网小编详细的给大家来介绍下渎职罪有哪些?渎职罪的4个构成要件是什么?2021最新渎职罪的追诉时效规定是怎样的。欢迎阅读了解。

渎职罪有哪些

渎职罪有哪些?渎职罪的4个构成要件是什么?

  渎职罪的犯罪罪名是比较多的,包括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徇私枉法罪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九十八条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第三百九十九条 【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渎职罪的4个构成要件

渎职罪有哪些?渎职罪的4个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般如下:1、主体要件渎职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客体要件:渎职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3、主观要件:渎职罪大多数是故意,少数是过失;4、客观要件:渎职罪的客观方面是利用职务便利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021最新渎职罪的追诉时效规定是怎样的

渎职罪有哪些?渎职罪的4个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即成犯追诉时效的计算

  即成犯追诉期限是“从犯罪之日起计算”。所谓犯罪之日,是指犯罪成立之日。由于刑法对不同种类和形态的犯罪所规定的构成要件不同,因而其犯罪成立之日的计算标准亦相应不同:

  (1)行为犯或以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为既遂构成所必需的犯罪,应从犯罪行为实施之日起计算。

  (2)危险犯,应从实施危险行为之日起计算。

  (3)预备犯,应从预备犯罪之日起计算。

  (4)中止犯,应当分别情况予以确定:如果是在着手实行犯罪后中止犯罪,应从犯罪行为实施之日起计算;如果在预备阶段中止犯罪,则应从犯罪中止成立之日起计算。

  (5)未遂犯,应从犯罪未遂成立之日起计算。

  (6)共同犯罪,以整体共同犯罪行为得以实施之日起计算。

  (7)结果犯,应从犯罪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结果加重犯,应从加重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

  (8)犯罪行为发生在我国境外,而犯罪结果发生在我国境内的犯罪,也应从犯罪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

  (二)连续犯和继续犯追诉期限的计算

  根据刑法第89条的规定,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追诉时效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由此可见,连续犯和继续犯追诉期限的计算标准,为“犯罪行为终了之日”。

  由于连续犯和继续犯的具体特征不同,各自的“犯罪行为终了之日”也不同。连续犯以连续实施数个相同行为为目的,每一个行为都可单独构成犯罪。所以,连续犯的犯罪行为终了之日,就是指最后一个犯罪行为成立之日。继续犯,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持续状态。因此,继续犯的犯罪行为终了之日就是持续状态结束之日。

  法律依据:2015年11月实施的新刑法

  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综上可知,在对渎职犯罪的具体罪名进行追诉时效的计算时,我们需要注意时效的延长、中断等等特殊的情况,同时对于时效的起算也是需要格外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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