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患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情形。
(2)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已经有医疗机构受理的情形。
(3)已经达成协议或判决的情形。
(4)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形。
(5)未取得行医资质非法行医造成医疗事故的情形。
(6)相关医疗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二)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三)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四)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五)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六)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起诉后当然可以再申请医疗事故鉴定。这其中二者并没有直接关系。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都可以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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