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鉴定的影响因素:
1、鉴定组织与鉴定人员的中立地位。这是一个国家的医疗事故鉴定制度所决定的。
2、鉴定意见的公正性。包括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两个要素,公开、阳光化的操作,以及赋予当事人充分的选择鉴定组织的权利,是鉴定意见程序上公正的保证。
3、鉴定人个人责任的明确。这种个人责任应包括两个方面,从诉讼规则言,其负有出庭接受质询的义务;从法律责任言,是对鉴定错误造成的后果的责任。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1)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有无过错。
(2)医疗机构是否尽到告知义务。
(3)医疗机构是否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4)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
(5)医疗过错行为在损害结果中的责任程度。
(6)人体损伤残疾程度等。
法律依据
《医疗损害鉴定实施细则》第二条
医疗损害鉴定是指对在医疗过程中医疗行为有无过错、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及伤残等级等作出明确认定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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