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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工伤认定时效的具体时间是什么?

大律师网 2024-03-02    人已阅读
导读:工伤认定时效是指从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的法定期限。超过这个期限,可能会导致丧失请求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计算工伤认定时效的具体时间是什么?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引用法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1.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2.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认定的时间限制从何时开始?

工伤认定的时间限制通常是从职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的伤害为工伤之日起开始计算。当职工在工作中发生事故或者因工作原因患上职业病后,从他意识到或根据正常认知应能意识到可能构成工伤之时起,就进入了工伤认定的时间限制期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超过这个期限未申请,则可能会丧失通过行政程序获得工伤认定和相应待遇的权利。

【引用法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该条第二款同时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发生工伤后多久内需申请认定?

发生工伤事故后,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应当在法定时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这是启动工伤保险待遇赔付程序的关键步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要求如下:

1.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 若用人单位未按上述规定期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引用法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认定时效通常是从事故发生或职业病被诊断鉴定之日起算,用人单位应在30日内申请,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1年内直接申请。超期申请可能因超出法定期限而无法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所以及时依法进行工伤认定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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