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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如何界定组织者在国(境)外赌博罪中的角色?

大律师网 2024-04-18    人已阅读
导读:本文旨在明确组织者在国(境)外赌博罪中的角色定位。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组织者在此类犯罪中扮演着策划、发起、指挥、控制等核心作用,是犯罪活动的主导力量。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深入解读,本文将对组织者的角色进行精确界定,并指出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如何界定组织者在国(境)外赌博罪中的角色?

1. 策划者:组织者首先作为赌博活动的策划者,负责构思、设计赌博模式、规则、流程等,为赌博活动的实施提供整体框架和蓝图。他们可能创新赌博形式,利用网络技术跨越国(境)实施犯罪,或针对特定目标群体定制赌博项目,以吸引赌客参与。

2. 发起者:组织者是赌博活动的实际发起人,负责筹集资金、招募人员、租赁场地(如线上平台)、购置设备等,为赌博活动的启动提供物质基础。他们通过各种手段招揽赌客,使赌博活动得以从计划阶段进入实施阶段。

3. 指挥者:在赌博活动运行过程中,组织者担任指挥角色,对赌博活动的各个环节进行统筹管理。他们决定赌博活动的时间、地点、规模,调整赌博规则,分配任务给下级人员,协调解决各类问题,确保赌博活动的顺利进行。

4. 控制者:组织者对赌博活动具有绝对的控制权,包括对赌资的管理、赌局的操控、利润的分配等。他们可能通过操纵赌局结果、欺诈赌客等方式获取非法利益,对赌客权益造成严重侵害。同时,他们对参与赌博活动的其他人员(如代理人、中间人、参赌人员等)具有管理和约束力,以维护其在犯罪链条中的主导地位。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组织赌博如何定罪?

组织赌博是严重违反刑法的行为,可能会被定罪为“开设赌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里的“开设赌场”不仅包括传统的实体赌场,也包括网络赌博、移动赌博等各种形式。

组织赌博的行为通常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赌博场所、设备,招揽赌客,收取赌资,设定赌博规则等。如果行为人只是偶尔参与赌博,但并未从中营利或不构成持续性的赌博组织,可能不会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但可能会因赌博行为触犯其他相关罪名,如赌博罪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具体的定罪和量刑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赌博的规模、持续时间、涉及金额、社会影响等因素,由法院依法判决。

组织者在国(境)外赌博罪中扮演着策划者、发起者、指挥者和控制者的多重角色,是犯罪活动的策划、发起、实施和控制的核心力量。他们通过精心策划、积极筹备、高效指挥和严格控制,推动赌博活动在国(境)外得以实施并持续运作,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风尚,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组织者,应依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严惩不贷,以有效遏制跨境赌博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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