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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如何认定个人受贿罪中的利用职务之便?

大律师网 2024-04-20    人已阅读
导读:法律中,个人受贿罪的认定关键在于是否利用了职务之便。这通常涉及到行为人是否有权处理公共或国有财产,或者是否利用了职权对他人进行利益交换。

如何认定个人受贿罪中的利用职务之便?

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中,“利用职务之便”是指行为人利用其在工作中具有的权力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这种便利条件可能包括对公共资源的控制、决策权、审批权等。行为人必须是利用这些权力或者地位,为他人谋取利益,进而接受或者索取贿赂。如果行为人没有实际的职权,或者职权与获取贿赂无关,那么就不能认定为利用职务之便。

相关法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这里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就是指上述的情况。

单位受贿罪需要全体同意吗?

单位受贿罪,是指单位(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利用单位的名义,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单位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单位,而非单位中的每个成员对于单位是否构成受贿罪的判断,并不需要考虑全体成员是否同意,而是基于单位的整体行为及其产生的法律后果。

具体而言,单位受贿罪的成立需满足以下要件:

1. 行为主体:单位本身,即具备法人资格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 主观方面: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具有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故意。

3. 客观方面: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施了以下行为之一:

- 索取他人财物;

-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4. 数额较大:索取或者非法收受的财物数额达到法定标准。

在上述构成要件中,未涉及单位全体成员是否同意的问题。即使单位内部存在反对意见,只要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符合单位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且以单位名义实施,仍可能构成单位受贿罪。单位内部的个别成员对受贿行为的不知情、不同意或反对,不能成为单位免责的理由。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单位受贿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 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

- 履行职务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单位受贿罪的成立并不需要全体成员同意。只要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了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且达到数额较大标准,无论单位内部是否存在不同意见,单位均可能构成单位受贿罪。

认定个人受贿罪中的“利用职务之便”需要结合具体案情,看行为人是否确实利用了其职务所赋予的权力或地位,以及这一权力或地位是否直接导致了受贿行为的发生。只有当这两点都满足时,才能构成受贿罪的这一关键要件。在实际操作中,这通常需要通过深入调查和证据审查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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