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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重整期间员工权益如何保障?

大律师网 2024-04-24    人已阅读
导读:在企业进行资产重整的过程中,确保员工权益不受侵害是至关重要的。本文旨在阐述资产重整期间员工权益的保障措施,从法律角度分析相关权益保护机制,并引用相关回答,为维护员工合法权益提供专业指导。

资产重整期间员工权益如何保障?

1. 工资与福利支付:根据《企业破产法》第85条,企业在法院裁定重整期间,应继续履行对职工的法定债务,包括支付工资、福利待遇以及经济补偿金等。这意味着即使企业面临财务困境,也必须确保员工的基本收入和福利得到及时、足额发放。

2. 劳动关系稳定:《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企业进行重整期间,不得单方解除与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以及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职工的劳动合同。这旨在保护特殊群体的劳动权益,防止因企业重整而被无故解雇

3. 参与决策与知情权:《企业破产法》第86条要求,重整计划草案应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听取职工的意见。员工有权了解企业的重整进展、可能影响其权益的变动情况,以及重整计划的具体内容,从而充分行使参与决策的权利。

4. 优先受偿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3条,企业破产财产清偿顺序中,职工债权(包括工资、社保、经济补偿金等)属于第一顺位,优先于其他普通债权人受偿。在资产重整过程中,即使企业资不抵债,员工的这部分权益也能得到优先保障。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85条、第86条、第113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2条

债务人如何确保合规进行资产重整?

债务人进行资产重整是为了通过合法程序,调整其债务结构、优化资产配置、改善经营状况,以期恢复偿债能力或实现公平清偿。确保合规进行资产重整,债务人需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关键环节:

1. 启动程序合规:根据《破产法》第七十条规定,债务人可以提出重整申请,但必须具备法定条件,即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启动程序前,债务人应进行充分的财务和法律评估,确保符合重整条件。

2. 信息披露与债权人会议:《破产法》第六条规定,债务人在重整过程中应保持诚信,全面、真实、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在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后,债务人应及时编制重整计划草案,详细列明债权分类、调整方案、偿债安排等,并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债权人会议的召集、通知、表决等程序需严格按照《破产法》第八十二条至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3. 重整计划制定与批准:债务人制定的重整计划应兼顾各方利益,力求公平、公正。根据《破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重整计划应当包括债务人经营方案、债权调整方案、债权受偿方案、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监督期限等内容。该计划须经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通过,并获得人民法院批准。在制定和表决过程中,应尊重各类债权人权益,避免对特定群体的不公平待遇。

4. 执行与监督:重整计划经法院批准后,债务人应按照计划严格执行,包括但不限于调整经营策略、处置资产、筹集资金、清偿债务等。《破产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债务人应当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定期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同时,管理人或监督人应对重整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债务人有违反重整计划行为,可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5. 终止与后续处理:如债务人顺利完成重整计划,应按照《破产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终结重整程序。若债务人在重整期间未能执行或违反重整计划,导致重整失败,根据《破产法》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可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根据具体情况转入破产清算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特别关注以下章节:

- 第六章“重整”

- 第七十条 “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 第八章“破产重整”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二)、(三)、(四)(分别为2019年3月28日、201?年11月12日、2020年12月23日、2021年1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4次会议通过)

以上为债务人确保合规进行资产重整的回答,实践中,债务人还应结合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及具体案件情况,与专业律师紧密合作,确保重整过程合法、有序进行。

企业破产重整时,债务偿还顺序如何排列?

在企业破产重整过程中,债务的偿还顺序是由我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旨在公平、公正地保护各债权人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破产重整中的债务偿还顺序遵循“法定优先权”原则,即不同类型的债权人因其债权性质和法律规定享有不同的清偿顺位。

具体而言,企业破产重整中债务偿还顺序大致如下:

1. 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这是清偿的第一顺位,主要包括破产案件受理费、管理人报酬、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等产生的费用,以及为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而产生的债务,如为维持破产企业继续经营所必要的借款等。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这些费用和债务应优先于其他任何债权得到清偿。

2. 职工债权:包括破产企业在破产申请受理前拖欠的职工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依法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职工债权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受偿,体现了对劳动者权益的特别保护。

3. 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及所欠税款,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4. 优先债权:指依照法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如留置权人、抵押权人、质押权人等担保物权人的债权,在其对应的担保财产价值范围内优先受偿。若担保财产价值不足以清偿全部优先债权,剩余部分作为普通破产债权参与分配。此规定源自《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

5. 普通破产债权:除上述优先债权外,企业对其余无担保债权人所负的债务,包括无担保的银行贷款、供应商货款、民间借贷等,按照比例进行分配。分配顺序在上述费用、职工债权、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优先债权之后。

6. 劣后债权:在某些情况下,企业可能存在因欺诈、恶意逃避债务等行为导致的债权,或者对特定关联方的偏颇性清偿,法院可能会将此类债权列为劣后债权,最后进行分配或不予分配。这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关于撤销权和无效行为的规定,以维护债权人间的公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三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 (三)普通破产债权。

-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第一百零九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条: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关于撤销权和无效行为的规定。企业破产重整时,债务偿还顺序依次为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职工债权、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优先债权、普通破产债权、劣后债权。这一顺序严格遵循我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确保了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合法权益得到公正保障。

我国法律体系对资产重整期间员工权益的保障提供了全面且有力的制度支持。员工的工资与福利支付、劳动关系稳定性、参与决策与知情权以及优先受偿权均受到明确法律保护。作为专业律师,我们建议企业在进行资产重整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切实保障员工权益;同时,员工应积极了解并运用法律法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遇到具体问题时,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获取精准法律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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