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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商业贿赂的犯罪构成?

大律师网 2024-04-24    人已阅读
导读:商业贿赂是市场经济中的一种严重违法行为,其犯罪构成的界定涉及主体、主观要件、客观行为、客体等要素。本文将基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商业贿赂的犯罪构成进行专业解析,旨在明确该类犯罪的认定标准及法律责任。

如何界定商业贿赂的犯罪构成?

1. 主体要件:商业贿赂犯罪主体包括两方面,一是实施贿赂行为的“行贿方”,通常为具有商业活动主体资格的企业、单位或个人,意图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竞争优势或交易机会;二是接受贿赂的“受贿方”,通常是具有管理、经营、决策权的公职人员、公司职员或其他相关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行贿方谋取利益。

2. 主观要件:商业贿赂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行贿方明知其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仍以谋取非法商业利益为目的,积极实施贿赂行为;受贿方则明知对方给予财物或其他利益的目的,仍利用职务便利为其提供帮助或便利,并期待或接受这种不正当利益。

3. 客观行为:商业贿赂的客观行为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贿方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向受贿方提供、许诺给予或实际给予财物、其他财产性利益或非物质性利益(如旅游、娱乐等);二是受贿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行贿方谋取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提供交易机会、降低交易条件、泄露商业秘密、干预行政监管等。

4. 客体要件:商业贿赂侵犯的客体主要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一方面,贿赂行为破坏了公平竞争环境,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它腐蚀了公职人员的廉洁性,影响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3条、第164条分别规定了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事责任,明确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主观要件、客观行为及法定刑罚。

2.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详细阐述了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禁止范围以及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为界定商业贿赂犯罪提供了具体法律依据。

3. 《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了商业贿赂犯罪的认定标准,如“账外暗中”给付回扣、好处费等行为的性质认定,以及“财物”、“其他利益”的范围界定等。

介绍贿赂罪与受贿罪中“明知”要素如何认定?

在刑法领域,“明知”是一个重要的主观要素,它直接关系到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承担与否以及罪名的成立。对于介绍贿赂罪受贿罪而言,“明知”要素的认定至关重要,因为它关乎对犯罪行为的主观故意状态的判断。

1. 介绍贿赂罪中的“明知”认定

介绍贿赂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392条的规定,是指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实施沟通、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的行为。其中,“明知”的认定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 明知是贿赂:行为人应当知道其介绍、传递或者斡旋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是他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贿赂。这种明知不仅包括对财物性质的认识,也包括对财物与职务行为之间存在对价关系的理解。

- 明知是介绍贿赂行为:行为人应当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在为行贿与受贿双方牵线搭桥,促进贿赂行为的发生。这种明知要求行为人对自身行为的违法性有所认识,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帮助他人进行贿赂,而非出于无知或误解。

2. 受贿罪中的“明知”认定

受贿罪,根据《刑法》第385条的规定,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在受贿罪中,“明知”的认定主要包括:

- 明知是贿赂:行为人应当知道其所接受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是他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的。这同样要求行为人对财物性质及与职务行为之间的对价关系有明确的认知。

- 明知是利用职务之便:行为人应当明知自己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来接受贿赂,即意识到自己之所以能获取这些财物,是因为自己的职务地位或职权范围为其提供了便利条件。

- 明知是为他人谋取利益:行为人应当明知自己接受贿赂是为了为他人谋取某种不正当利益,即明知这种财物交换背后存在着权钱交易的本质。

二、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392条: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385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介绍贿赂罪与受贿罪中的“明知”要素主要涉及对贿赂性质、行为性质、职务便利利用以及为他人谋取利益等事实情况的认知。在具体案件中,司法机关将通过证据审查、行为人供述、相关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多种方式,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具备上述“明知”要素,以确定其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无直接金钱交易,如何证明介绍贿赂行为?

介绍贿赂行为是指在行贿与受贿之间牵线搭桥,促使双方达成贿赂协议或者实际完成贿赂行为的行为,虽然介绍人自身并未直接参与金钱交易,但其行为对贿赂犯罪的实施起到了关键推动作用。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介绍贿赂行为属于犯罪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对于无直接金钱交易的介绍贿赂行为,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证明:

1. 主观故意:证明介绍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为他人进行贿赂提供帮助,即具有介绍贿赂的故意。这通常需要通过证据来揭示介绍人的动机、目的、对贿赂行为性质的认知等,如通信记录、言辞证词、行为模式等。

2. 客观行为:证明介绍人实施了介绍贿赂的具体行为,如为行贿方与受贿方建立联系、传递贿赂信息、撮合双方达成贿赂协议、协助制定贿赂方案、提供贿赂手段或机会等。即使没有直接参与金钱交易,这些间接行为同样构成介绍贿赂的关键要素。相关证据可能包括通话记录、短信、邮件、微信聊天记录、会议记录、视频监控、现场勘查报告等。

3. 贿赂事实成立:证明存在实际发生的贿赂行为,即行贿方有向受贿方提供财物或其他利益的意图和行为,而受贿方有接受财物或其他利益并利用职务之便为行贿方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意图和行为。尽管介绍人未直接参与金钱交易,但可以通过证实行贿方的资金流向、财物转移、利益输送,以及受贿方的财产变化、职务行为异常等间接证据,来证明贿赂事实的存在。

4. 因果关系:证明介绍人的行为与贿赂行为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即如果没有介绍人的介入,行贿与受贿双方可能无法达成贿赂协议或实际完成贿赂行为。这需要通过逻辑推理、时间顺序、行为关联性等多方面证据进行综合论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2条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对“介绍贿赂”进行了进一步解释:“为他人谋取利益,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无直接金钱交易的介绍贿赂行为,可以通过证明行为人具有主观故意、实施了介绍贿赂的客观行为、贿赂事实成立以及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来进行证明。这些证明应基于充分、合法、有效的证据,并符合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商业贿赂犯罪构成的界定需综合考量主体身份、主观动机、具体行为及侵害的社会关系等因素。在实践中,企业与个人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抵制商业贿赂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对于涉嫌商业贿赂的行为,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应依法查处,严惩相关责任人,有效震慑此类犯罪活动,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同时,社会各界也应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商业贿赂危害性的认识,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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