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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单位行贿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大律师网 2024-04-24    人已阅读
导读:单位行贿罪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行为四个方面,需同时满足才能认定单位构成行贿罪。

单位行贿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 主体要件:单位行贿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这些单位在实施行贿行为时,是以单位名义并为单位整体利益而进行。

2. 主观方面:单位行贿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单位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且目的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这里的“不正当利益”包括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所取得的利益,以及违背公平、公正原则所取得的竞争优势等。

3. 客体要件:单位行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也包括国家正常的经济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4. 客观行为要件:单位行贿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经单位决策机构或主要负责人决定,或者被授权的其他人员决定,以单位名义向国家工作人员提供财物,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意图使对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393条规定:“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行贿罪中“情节严重”的具体标准?

单位行贿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向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赠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单位行贿罪的成立需具备一定的构成要件,其中,“情节严重”是决定是否对犯罪单位处以更重刑罚的重要因素。对于“情节严重”的具体标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与判断:

1. 行贿金额巨大:单位行贿的数额直接反映了其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平竞争秩序的危害程度。如果行贿金额达到较大数额,甚至特别巨大,通常会被认为属于“情节严重”。具体数额的认定,需要参照司法解释及地方性法规的具体规定。

2. 行贿次数频繁:单位在一定时期内多次实施行贿行为,表明其主观恶性较强,对正常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风气造成持续性破坏,可视为“情节严重”。

3. 行贿对象特殊:如单位向具有重要职务、负有重大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或向涉及国计民生、国家安全等重要领域的单位行贿,因其可能对公共权力运行、社会公益产生严重影响,通常会被视为“情节严重”。

4. 行贿目的恶劣:如单位通过行贿手段谋取非法利益,如违法取得行政许可、减免税费、中标项目等,或者掩盖严重违法行为,逃避监管处罚,此类行为因其严重损害国家管理秩序和市场公平竞争原则,可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5. 造成严重后果:单位行贿行为导致国家、集体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对社会公共利益、市场秩序造成严重损害,如引发系统性风险、引发公众强烈不满等,也应视为“情节严重”。

6. 其他加重情节:如单位在被查处后仍继续行贿,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积极参与、策划、组织实施行贿行为等,均可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393条规定:“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第16条对单位行贿“情节严重”的情形进行了细化规定,如“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三)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四)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的;(五)造成严重后果的。”判断单位行贿罪中“情节严重”的具体标准,需综合考虑行贿金额、次数、对象、目的、后果以及其他加重情节等多个因素,并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在实际案件中,司法机关会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价。

若单位负责人制止了行贿行为,是否仍需承担责任?

单位负责人对单位内部发生的行贿行为负有一定的监管责任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何种责任,主要取决于其在该事件中的具体行为和角色,尤其是其是否采取了有效措施制止行贿行为。

首先,如果单位负责人确实及时发现并积极、有效地制止了行贿行为,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其主观上并无犯罪故意,客观上亦未放任或参与行贿行为的发生,因此在刑事责任方面,通常不会因单位内部出现的行贿行为而直接追究其个人刑事责任。

其次,从行政责任角度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单位负责人有义务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预防和制止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若单位负责人已经采取合理措施防止行贿行为的发生,并在发现后及时予以制止,且无其他失职行为,一般不会被认定为未尽到管理职责,从而避免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尽管单位负责人制止了行贿行为,但在某些情况下仍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例如:

1. 监督不力:如果单位内多次发生行贿行为,反映出负责人在制度建设、人员教育、风险防控等方面存在明显疏漏,即使其事后制止了行贿行为,也可能因其监督不力而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

2. 隐瞒不报:如果单位负责人知晓行贿行为但未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或者在调查过程中隐瞒事实、提供虚假信息,可能触犯相关法律法规,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3. 连带责任:虽然单位负责人制止了行贿行为,但如果行贿行为已造成严重后果,如损害公共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根据《民法典》关于连带责任的规定,单位及负责人可能需要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4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及第163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些条款明确了行贿、受贿行为的刑事责任,但并未规定单位负责人在制止行贿行为后仍需承担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第27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些条款确立了商业贿赂的违法性,并规定了相应的民事责任,但同样未明确单位负责人在制止行贿行为后的责任问题。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7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这条规定了单位负责人的管理职责,但未直接涉及其在制止行贿行为后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单位负责人如果及时、有效地制止了行贿行为,通常无需承担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但在特定情形下,如监督不力、隐瞒不报或需承担连带民事责任时,仍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的法律责任认定需结合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综合判断。

单位行贿罪的构成要件包括特定的犯罪主体、直接故意的主观心态、特定的犯罪客体以及具体的行贿行为。对于符合上述要件的单位,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相应的刑事处罚措施,旨在严惩此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损害公职人员廉洁性的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良好法治环境。任何单位在经营活动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杜绝任何形式的行贿行为,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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