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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41条“明知”涉及的主观认知如何认定?

大律师网 2024-04-26    人已阅读
导读:本文旨在对刑法第141条中“明知”的主观认知认定进行专业解读。我们将从回答的角度,结合相关回答,探讨“明知”的构成要素、判断标准以及司法实践中的考量因素,以期为理解和适用该条款提供清晰指引。

刑法第141条“明知”涉及的主观认知如何认定?

一、构成要素

“明知”是刑法中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通常包括两个基本要素:一是行为人对特定事实的认知;二是行为人对此认知的明确性和确定性。具体到刑法第141条(生产、销售假药罪),其“明知”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

1. 事实认知:行为人必须认识到自己生产、销售的是“假药”。此处的“假药”,根据《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包括未经批准生产的药品、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等情形。

2. 明确性与确定性:行为人对上述事实的认知必须是明确且确定的,即行为人对其所从事活动的违法性质有明确认识,而非模糊猜测或放任不管。

二、判断标准

在认定“明知”时,主要依据以下标准:

1. 客观行为推定:通过行为人的具体行为、行为方式、行为环境等因素,推断其主观上是否可能认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质。如行为人采取隐蔽手段、逃避监管等行为,可作为推定其“明知”的依据。

2. 证据链综合判断:结合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各类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行为人具备“明知”的主观认知。例如,发现行为人有伪造批文、篡改生产记录、隐瞒真实成分等行为,可作为认定“明知”的有力证据。

3. 合理人标准:参照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水平和行为能力,判断行为人在当时情境下是否应当认识到其所生产、销售的是假药。若一个合理人在相同情况下能够认识到,而行为人却声称不知,通常难以被接受。

三、考量因素

司法实践中,在认定“明知”时还应考虑以下因素:

1. 行为人的专业知识与经验:对于具有医药行业专业知识和经验的行为人,其对药品真伪的辨识能力应高于普通公众,因此对其“明知”的认定标准可能更为严格。

2. 行为人的辩解及合理性:考察行为人对为何不知所生产、销售为假药的解释是否合理,以及是否有证据支持其辩解。无合理解释或缺乏证据支持的辩解,往往难以动摇对其“明知”的认定。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1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98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三)变质的药品;(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在什么情况下可认定为符合刑法第141条的健康危害程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1条规定的是生产、销售假药罪。该罪名成立的核心要素之一是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对于这一表述的理解和适用,需要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具体案情进行综合判断。

1. 药品性质:首先,必须明确涉案物品被界定为“假药”。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假药是指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不符的药品,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变质的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药品等。只有当行为人生产、销售的物品被认定为假药时,才可能进一步讨论其是否符合刑法第141条的健康危害程度。

2. 健康危害程度评估:对于“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认定,应考虑以下因素:

- 药品成分及质量:假药的成分、含量、纯度等是否会对人体产生严重不良反应或生命危险,如含有有毒有害物质、过量或不足的有效成分等。

- 潜在风险:假药使用后可能导致的疾病加重、延误治疗、并发症、耐药性增强、不可逆损伤甚至死亡等情况的可能性及严重程度。

- 受众群体:假药主要面向的消费者群体(如儿童、老人、孕妇、特定疾病患者等)的特殊体质、病情及对假药的依赖程度,这些因素可能使得他们对假药的危害更为敏感。

- 社会影响:假药的大规模生产、销售、使用可能引发的公共卫生问题,如疫情扩散、公众恐慌、医疗资源浪费等。

3. 司法实践中的考量:在具体案件中,法院通常会参考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专家鉴定意见、受害人的临床表现及医疗记录、同类案件的判例等证据,综合判断假药对个体及社会公众健康的实际或潜在危害程度。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1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98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三)变质的药品;(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认定符合刑法第141条的健康危害程度,需确认涉案物品为假药,并通过对其成分、质量、潜在风险、受众群体和社会影响等方面的综合评估,确定其是否“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具体的判断过程应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司法实践中的证据和判例进行。

根据刑法141条,何种行为会被定罪量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1条的规定,涉及以下行为将被定罪量刑:

1. 生产、销售假药罪:行为人明知是假药而进行生产、销售,或者以非药品冒充药品进行生产、销售,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这里的“假药”包括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不符的药品,以及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等情形。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明知所生产、销售的是假药或非药品冒充药品,仍实施相关行为。

2. 生产、销售劣药罪:行为人明知是劣药而进行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销售药品过程中违反药品管理法规,对药品质量未进行有效控制,导致生产、销售的药品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此处的“劣药”是指药品成分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者药品被污染、变质等,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情形。行为人同样需具备明知是劣药或对药品质量疏于管控,可能导致劣药产生的主观故意。

3. 后果严重性:无论是生产、销售假药还是劣药,如果情节严重,如造成他人轻伤以上伤害、重大疾病、死亡,或者造成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将依法从重处罚。

4. 单位犯罪:单位实施上述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行为,除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外,还应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1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2条:

“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根据《刑法》第141条和第142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和劣药的行为,以及由此导致的严重后果,将被依法定罪量刑。对于此类犯罪行为,我国刑法坚持严厉打击,以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维护药品市场秩序。

认定刑法第141条中“明知”主观认知的关键在于行为人对生产、销售假药事实的认知及其明确性与确定性。司法实践中,需结合客观行为推定、证据链综合判断、合理人标准以及行为人的专业知识、经验与辩解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评判。准确把握“明知”的认定标准,有助于公正、有效地打击生产、销售假药犯罪行为,维护公众用药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温馨提示:以上是关于“刑法第141条“明知”涉及的主观认知如何认定”的解答,希望能为您提供一些帮助。如果您需要更深入的法律咨询,请登录大律师网进行在线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将竭诚为您服务。祝您一切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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