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发现孩子不是亲生的,首先做亲子鉴定。亲子鉴定,是指运用生物学、遗传学以及有关学科的理论和技术,根据遗传性状在子代和亲代之间的遗传规律,判断被控的父母和子女之间是否亲生关系的鉴定。
如果鉴定结果不具有血缘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在《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的复函》中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通奸生育子女,隐瞒真情,另一方受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受骗方支出的抚养费用应予返还。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抚养费。
一般来说,配偶权是指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基本身份权。配偶权的性质是绝对权,其他任何人均负有不得侵害该配偶权的义务。在现实生活,配偶一方侵害另一方的配偶权,主要表现为对忠实义务的违反。
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在《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的复函》中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通奸生育子女,隐瞒真情,另一方受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其中离婚后给付的抚养费,受欺骗方要求返还的,可酌情返还,至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骗方支出的抚养费用应否返还,尚需进一步研究。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1、抚育费
婚姻法对于这个问题没有规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的复函》明确表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通奸生育了子女,隐瞒真情,另一方受欺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其中离婚后给付的抚育费,受欺骗方要求返还的,可酌情返还;至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欺骗方支出的抚育费用应否返还,因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尚需进一步研究。”
离婚后抚养孩子的费用可以拿回来是毋庸置疑的,至于离婚前夫妻共同抚养孩子的费用,不是说那就自认倒霉不能拿回了,而是说要考虑和需要解决的问题很多,不能一概而论。如婚姻期间抚养孩子的是共同财产,如何怎么计算在这期间各方的抚养费金额,这是实践中必须面对的问题,所以只能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2、精神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虽然《婚姻法》第46条列举中并没有包含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生子并欺骗丈夫抚养非亲子的情形,但是此违背社会善良风俗的行为已经构成对丈夫人格尊严的侵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女方违背《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违背社会公德与他人通奸生下孩子,欺骗男方去抚养别人的孩子,严重伤害了男方的感情,侵害了男方的人格利益,男方有权利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需要强调的一点就是,这些赔偿是建立在离婚的基础上的,如果没有离婚,这些赔偿请求法院是不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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