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不予起诉通常不会留下案底。当检察院决定不予起诉时,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不会被视为罪犯,因此不会留下案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已经作出不予起诉决定的案件,如果没有新的证据或情况出现,通常不会重新审查。但如果案件存在疑点、有新的证据出现或当事人申诉,检察机关可能会重新审查案件。
不予起诉案件多年后是否会重新查,主要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
1、案件性质:如果案件属于存疑不起诉,公安机关在发现新的证据足以认定犯罪时,可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但如果是针对同一事实的不起诉决定,公安机关通常不可以重复立案。
2、证据变化:如果多年后出现了新的证据或线索,检察机关可能会重新审查案件,并根据新的证据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3、法律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这可能会引发对案件的重新审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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