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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大巴车撞限高 大巴是否涉嫌破坏交通设施罪?

大律师网 2019-12-30    100人已阅读
导读:【沈阳大巴车撞限高】昨日下午1点左右,有网友爆料,在沈阳大东区龙之梦附近高架桥上,一辆空大巴被限高“削顶”,整个大巴车顶脱落,直接便敞篷。此次事故造成该路段堵车。幸好是辆空车,要是有乘客,这得多少人受伤啊!那么,大巴是否涉嫌破坏交通设施罪?涉嫌破坏交通设施罪怎么量刑?下面跟大律师网小编一起去看看吧。

  【沈阳大巴车撞限高】2019年12月29日下午1点左右,有网友爆料称,大东区龙之梦附近高架桥上,一辆大巴车与限高杆相撞,大巴车整个顶部脱落。

  从事故现场过路司机发回的图片和视频可见,大巴车前风挡玻璃主体完好,车上座位基本完好,只有车顶的部分被"削掉",拖在大巴车后方的路上。

  事发后,事故现场被交通管制,过往车辆出现拥堵。

  据路过事故现场的司机称,现场未发现伤者,也没看到急救车,该大巴车应该是空载车辆。

  事故具体原因尚在调查中。

  幸好是辆空车,要是有乘客,这得多少人受伤啊!

大巴是否涉嫌破坏交通设施罪?

沈阳大巴车撞限高 大巴是否涉嫌破坏交通设施罪?

  大巴是否涉嫌破坏交通设施罪,要看是否符合破坏交通设施罪认定标准。

  破坏交通设施罪认定标准如下:

  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 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犯罪构成要件如下: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破坏的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直接关系交通运输安全的交通设备。

  所谓正在使用中的交通设施,是指交通设施已经交付使用或者处于正在使用之中,而不是正在建设或正在修理且未交付使用的交通设施或已废弃不用的交通设施。如果破坏的是正在建设、修理而未交付使用的或废弃不用的交通设施,则不构成本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各种方法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航只、航空器 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

  行为人的破坏行为必须足以使火 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而实际上的倾覆与毁坏结果并不是本罪的构成要件。也就是说,破坏交通设施会造成两种后果:一种是可能发 生的后果;另一种是已经发生的后果。只要造成两种后果之中的任何一种后果,都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如果行为人的某种行为不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 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则不构成本罪。

  本罪属于危险犯,其犯罪既遂并不要求必须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实际结果,而是以具备法定的客观危 险状态为标志,即破坏行为只要足以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均构成本罪既遂。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可以是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四)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破坏交通 设施会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危险,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险状态的发生。犯本罪的动机多种多样。如出于报复泄愤,图谋隐害,嫁祸于人,贪财图利等。这些 不同的个人动机对构成本罪并无影响。

涉嫌破坏交通设施罪怎么量刑?

沈阳大巴车撞限高 大巴是否涉嫌破坏交通设施罪?

  1、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严重后果”,在《铁路法》上是指因行为人故意毁损、移动铁路行车信号装置或者在铁路线路上放置足以使列车倾覆的障碍物,或者盗窃铁路线路上行车设施的零件、部件、铁路线路上的器材,造成人身伤亡、重大财产毁损、中断铁路行车等严重后果的。

  法律中规定,本罪属于危险犯,其犯罪既遂并不要求必须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实际结果,而是以具备法定的客观危险状态为标志。即破坏行为只要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均构成本罪既遂。如果行为人已经着手破坏交通设备,刚刚接触破坏对象,破坏行为尚未实行终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如被抓获、制止),没有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危险状态,应视为本罪的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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