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保证金标准】按标准足额收取投标保证金的通知
招标处[2006]4号
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近期,个别工程项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未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按标准足额收取投标保证金,使部分被发现的串标、围标投标人不能从经济上从重查处,扰乱了招投标市场秩序。
为进一步严厉打击投标单位的串标、围标行为,市建委招标处决定: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各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须要求投标单位足额提交投标总价2%的投标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凡未足额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不准参加开标会。
今后,如发现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中未按此通知规定足额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市建委招标处将对该单位提出批评、计入不良记录,造成严重后果的承担连带责任。
市建委招投标管理处
二○○六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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