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曲靖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试行办法
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26号
《曲靖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试行办法》已经2007年9月1日曲靖市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曲靖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行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工程质量,加强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曲靖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和水利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勘察设计、监理和有关工程建设的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中心城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交通、水利建设工程项目进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集中开展招投标活动,避免各部门资源浪费、信息缺失、监督乏力、政令不畅。
第四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限额以上,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众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
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交通、水利工程必须招标的限额按行业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一般采用公开招标,符合邀请招标条件确需邀请招标的,按程序审批后方可进行邀请招标。经批准实行邀请招标的工程,邀请参加的投标人必须在3个以上,且投标人为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
第六条严格邀请招标审批,市级预算内投资项目进行邀请招标,应由投资审批部门报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县区投资的建设项目符合邀请招标条件确需进行邀请招标的,应报市招投标行业主管部门、市发改委初审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按建设规模、资金来源和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坚决杜绝越级备案、越级代理招标等现象。
市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监督管理的权限是:
1.投资不足省管限额的市级行政机关和市属企事业单位建设项目。
2.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县区行政机关和县区属企事业单位工程项目。
3.投资1000万元以上、不足省管限额的其他建设项目。
4.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委托监督管理的工程项目。
县区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监督管理的权限是:
1.投资不足1000万元的县区行政机关和县区属企事业单位工程项目。
2.投资不足1000万元的其它建设项目。
3.市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委托监督管理的项目。
交通、水利建设项目监管权限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为,在招标监管方面实行“八个统一”:
统一招标公告发布媒介。招标公告必须在投资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介上发布。
统一监管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打入指定账户,由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统一进行监管,防止投标保证金运行中的系统性风险。
统一评标办法。施工招标参照云建建〔2004〕395、396号文的规定,统一执行《曲靖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定标暂行办法》,监理招标执行云建建〔2002〕712号文规定的评标办法;设计招标执行云建建〔2004〕273号文规定的评标办法。
交通、水利建设项目分别执行本系统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评标定标办法。
统一评标专家库。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委必须从“曲靖市建设工程招标评委专家库”中抽取产生,市专家库中建立交通、水利分库。具备条件的县经批准可建立市库的分库。
统一开标评标地点。开标评标必须在有形建筑市场或政府指定的固定场所进行。
统一进场资格审查。在有形建筑市场内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
统一招标备案监管程序。实行一核查五备案。一核查就是核查招标条件、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五备案就是招标项目的公告或邀请书备案、资格审查文件及结果和招标文件备案、评标定标报告备案、书面报告备案、招标代理合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