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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微博聊天可作民事案证据 法责不“虚拟”

大律师网 2020-02-21    人已阅读
导读:近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自昨日起正式实施。该解释将立案登记制写入民事诉讼,明确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网聊记录、微博等可作为民事案证据。  不...近日,
  近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自昨日起正式实施。该解释将立案登记制写入民事诉讼,明确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网聊记录、微博等可作为民事案证据。  不...

  近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自昨日起正式实施。该解释将“立案登记制”写入民事诉讼,明确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网聊记录、微博等可作为民事案证据。

  “不是我不明白,这世界变化快”,而变化最快的,就是网络。互联网世界日新月异,虚拟社会越来越深刻地向现实社会渗透,平心而论,这个世界我们一直在适应,一直在追赶,一直处在从陌生到熟悉的过程。

  因此在管理网络生态上,客观来讲,一直有点“赶不赢”,一直捉襟见肘被问题追着走,一直处于过猛使不上劲,放松则乱象无穷的尴尬之中,譬如,“跨省”,便生猛得令人咋舌,立遭抵触;又譬如,“人肉”,就体现出双刃剑特点,可助反腐,但也可逼得平民欲哭无泪,甚至逼疯逼自杀。这种乱象,用《网民的狂欢——关于互联网弊端的反思》的作者,美国安德鲁•基恩的话来形容,就是“高贵的业余者引领web2.0革命”。

  贵圈有点乱,若只是乱在话语过份,倒还能容忍,让人说话,天塌不下来嘛,事实上,现在网民的言说确实尺度甚大,良莠不齐,既显鲜活丰富多元,也带着不堪忍受的恶俗毒瘤,潜移默化中,也对公序良俗带来不小的破坏性。最大的问题是,经济活动利益之争也非常具体而实在地出现在网络上,越来越多地渗透进到各种案件尤其是民事案之中。

  通俗理解民事案的特点,就是利益之争,就是讨价还价,就是针对权利义务的侵权而要求“赔钱”。由于网络上规则滞后,玩的就是心跳,如此江湖乱炖下,侵权的证据取得,与程度界定,都还很尴尬。这一次,最高法明确了“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网聊记录、微博等可作为民事案证据”,是现实法规进入虚拟世界,变得更加可操作的一大进步,令人击节叫好。

  这样一来,就有力地威慑了某些借网络的虚拟性与追责成本高而肆意妄为的违法者,打破“隔屏不知对方是狗”的假象,打破“匿名可以打胡乱说” 的幻觉,让网络空间更加清朗,让网络行为更加规范,让网络文明有序,正能压邪,正能量能抑止负能量,尤其是,让那种以为现实生活中违法成本高,而网络上违法成本低的错误认识,得以校正——不要以为你是藏匿着找不到你,不要以为你披个马甲便可以乱喷,不要以为你敲在屏幕上的字是“过眼烟云”关机便消遁,若你因此乱生贼心,乱生色心,乱生恶心,并且实施了对他人的侵权行为,哼,法庭上,你的那些“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皆可作为呈堂证供。

  网民们,虚拟世界,法责不虚拟,网络即现实,诚实守信,模范守法当谨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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