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外地人员在深圳案件 女方是珠海人,男方是河南人,双方于2008年在珠海登记,双方均在深圳工作.女方于2010年9月,男方不同意.我男方应诉. 双方在深圳购有房产,首付20万,男女双方各向自己的亲属10万,房产已由购买时的90多万增殖到200多万,并在结婚前由女方父母和男方协商卖出并进行了分割.女方帮助打的合同书等资料.在离婚时,女方以自己不知情为由要求再次分割男方的部分款项. 我代理男方应诉不同意离婚,并且提出了切合实际的理由.法官最后采纳了我的意见,判决不予离婚.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