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如果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是下落不明而导致对方拿不到抚养费的话,可以用其财产折抵子女的抚养费。
如果存在可以一方可以减少给付的情况,那么他也可以减少给付。减少给付的情况,主要指的是给付的一方,由于长期的疾病或者是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去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大部分抚养费的,那么可以请求减少给付。
第二、如果一方拒不交纳人民法院有关抚养费的判决或者裁定,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协助执行。
如果一方不执行的是离婚协议中约定给付的抚养费的话,那么另一方是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而必须先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原来的协议约定为证据,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规定,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岁为止。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换句话说,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支付抚养费的期限一般至子女18岁时止。子女年满18岁仍不能独立生活,确实需要父母给付必要生活费、教育费的,应另行起诉,法院会视具体情况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