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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清瑶与李军离婚纠纷案

大律师网 2021-02-22    人已阅读
导读:山 东 省 东 营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调 解 书(2004)东民一终字第36号上诉人(原审):李清瑶,女,197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诸城市凤家岭纸桶厂职工,住该厂。 委托代理人:徐同诚,山东天地恒律师。 被上诉人(

山 东 省 东 营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4)东民一终字第36号

上诉人(原审):李清瑶,女,197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诸城市凤家岭纸桶厂职工,住该厂。
委托代理人:徐同诚,山东天地恒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李军,男,197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中国石化胜利油田物探公司四大队职工,住该大队家属区。
委托代理人:张军,山东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厚荷,女,194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胜利油田物探公司退休工人,住济南路科苑小区。
上诉人李清瑶因纠纷,不服东营区人民法院(2002)东民初字第15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上诉人李清瑶与被上诉人李军离婚。
二、婚生子李宜龙由上诉人李清瑶,被上诉人李军支付孩子抚养费每月300元,自2004年3月至李宜龙独立生活止。
三、:集邮册十本、照相机一部、毛毯二床、毛巾被四床、被子四床、太空被一床、被罩二床、床单二床、不粘炒锅一个、电热壶一个、暖水瓶一把、茶具二套、酒具一套、脸盆二个归被上诉人李军所有;电烤箱一台、电饭锅一个、多星锅一个、被子四床、太空被一床、被罩三床、床单二床、床罩一套(七件套)、电冰箱一台、暖水瓶二把、茶具二套、酒具一套、脸盆二个、双人床一张、煤气炉具一套归上诉人李清瑶所有。共同存款7000元,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各分得3500元。被上诉人21138.18元,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各分得10569.09元。
四、50型楼房一套(座落于中国石化胜利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物探公司四大队家属区3号楼405室)归被上诉人李军所有,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李清瑶房屋补偿款19871元。
五、欠李雪梅2300元,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各负担1150元。
六、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费500元,鉴定费25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案件受理费750元,由上诉人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秀梅
审 判 员 刘国海
审 判 员 王海蓉


二00四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童玉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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