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律師:您好,我叫吳长春今年79岁是一名退休职工,我家于镇江市区原有私有住房109,6平米,私有土地使用权面积,3,0525亩,有1950年和1956年经镇江市人民政府和镇江市房地产管理局依法登记确认的房地产权证。1958年因我家的唯一住房出租于58年被错误的纳入了改造,于94年撤消了私房改造。房屋做了处理。但房屋中的3,0525亩的土地使用权被镇江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侵占不肯退还。因为我家的这块宅地已被规化为金融用地对外出让,詳细情况简单並不复杂,但陳述起来文字还是比较长,是否贵律師能将律所的地址告诉我,我邮寄信件给律師詳细陈述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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