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我1984年单位为了解决职工住房困难的帮我在自家的住房旁盖的房子自住,没有办证,单位给我出证明了合法有效吗?受物权法保护吗?
人
发表于 2021-07-15 10:49
向TA提问一、住房消费类: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偿还产权自有的住房贷款本息;
3、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二、非住房消费类:
1、离休、退休(退职);
2、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3、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5年(属铁路职工的需为本省户籍);
4、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在本市重新就业满半年(属铁路职工的需为非本省户籍);
5、享受城镇最低社会保障;
6、出国、出境定居;
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发表于 2021-07-15 11:13
向TA提问当单位或职工对其帐户内住房补贴有疑义时,可向管理中心、经办网点提出查询。管理中心、经办网点应及时向单位或职工提供查询并打印有关凭据据实说明。
住房补贴政策对无房、住房未达标职工的界定:
1、无房职工是指夫妇双方均未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售价承租或购建住房及未通过各种补偿购买住房(个人全额出资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除外)的职工。
2、住房未达标职工是指夫妇双方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和售价承租或购建的住房及通过各种补偿购买的住房(个人全额出资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除外)经核定后的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
3、本通知所称规定标准是指职工的住房面积标准,其中,机关公务员、工勤人员的住房面积标准按规定的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执行。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四)1998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具体时间、步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职工购房资金来源主要有: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及有的地方由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的住房补贴等。
(五)全面推行和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到1999年底,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应不低于5%,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要建立健全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率,继续按照“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六)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房价收入比(即本地区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且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地区,可以对无房和住房面积人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住房补贴的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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