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下来了,被执行人不履行,如果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名下没有房,存款不清楚,有个摄影工作室。如果被执行人也没存款,那么怎么才可以用他工作室东西抵账或者卖了抵账?
人
发表于 2021-07-02 16:12
向TA提问《民事诉讼法》中的强制执行措施
1、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2、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3、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股票等财产;
4、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车辆等动产;
5、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应收账款等财产;
6、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土地、房产等不动产;
7、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返还特定的财物;
8、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9、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10、限制出入境等。
以上是《民事诉讼法》中确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施行已久,但是老赖也具备了一定的规避能力,本文不展开进行论述,可详细阅读《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解释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除此之外,自2013年7月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中提出“失信被执行人”的概念以来,陆续出台了更加广泛、严格、细致的措施,以及搜集之前便存在的部分执行措施,比如公积金等方面最高院的回复,总结如下:
特殊标的强制执行
1、执行唯一住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符合条件,唯一住房仍然可以执行,而且实务中,已经出现了大量执行唯一住房的案例,以后肯定会越来越多。
2、执行被执行人工资收入。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执行程序中能否扣划离退休人员离休金退休金清偿其债务问题的答复,在离退休人员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收入不足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离退休金发放单位或者社会保障机构协助扣划其离休金或退休金,用以偿还该离退休人员的债务。
3、执行被执行人养老金。2014年6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2014)执他字第22号,明确确认社会保障机构作为养老金发放机构,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
4、执行配偶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此规定明确,债权人向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可见,在夫妻债务性质的推定上,《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明确推定为共同债务。除非有相反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到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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