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17年购买的江西南昌新建区望城一处房子,至今未交付,维权多次都没得到解决
人
发表于 2021-07-13 10:07
向TA提问期房顾名思义就是远期交付的房子,人们习惯上把在建的、尚未完成建设的、不能交付使用的房屋称为期房。即指开发商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取得房地产权证(大产证)止,在这一期间的商品房称为期房,消费者在这一阶段购买商品房时应签预售合同。一般情况下,期房的价格较低,挑选余地较大,但由于是先付款后交房,因此购房消费的过程和结果要依赖于购房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的履行,而购房合同的履行,不仅受开发商自身经营的影响,还受到许多客观因素的制约。期房制度由于有各种利弊,目前在中国有取消的趋势。以上就是“期房是什么”全部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谢谢阅读。
法律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三条
发表于 2021-07-13 10:54
向TA提问房子买卖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1、合同当事人必须符合主体资格。房子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具备能够以自身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并且承担义务的资格。
(1)一般主体要求。依《民法通则》规定,房子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房子买卖行为复杂,涉及标的金额较大,法律一般禁止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参与,所签房子买卖合同无效,除非事先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事后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2)特殊主体要求。为了维护房子交易秩序,现行法律和政策对房子买卖当事人设定了一定条件和限制,必须符合特定要求。在商品房现售中,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房子出卖方必须具有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批文、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等。在商品房预售中,预售方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持有预售许可证和确定施工进度与交付日期。商品房出卖方如违反上述要求,就会被认为不符合签订房子买卖合同的主体资格,应当宣告合同无效,赔偿买受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此外,政府确认的城市低收人家庭才符合主体资格有权购买经济适用房,仅本单位的职工符合主体资格有权购买单位自管公房,机关、学校和部队等单位经批准才符合主体资格有权购买城市私房等。
2、房子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表意真实。依照现行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系当事人真意表示的结果。房子买卖只有在自愿和平等的基础上进行才能真正实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理想。因此,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无权代理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所签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房子买卖合同等,皆非买卖当事人真实意思,原则上视为无效。因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签订的房子买卖行为,亦属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无效或被撤销的房子买卖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有权不予履行。房子买卖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法律效力的,其他部分仍为有效。
3、房子买卖不得违反政策、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房子买卖行为应当符合房地产政策,遵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社会公共道德。否则,房子买卖行为无效。例如,在房子买卖活动中,我国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房子买卖双方不得买卖土地,不得瞒报房子买卖价格偷逃税收,不得买卖拆迁房子等。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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