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系安徽池州东至人。有一段10年民师经历(1982年9月~1992年7月),期间参加安庆中等师范(86~89年)函数学习,并顺利毕业,1992年因种种原因离职。之后创业,成为自由职业者。2014年已获得县教体委的教龄认证和相关政策补助资格,相关原始档案材料齐全。2009年来沪,工作至今。现已到退休年龄,现本人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要求把此段连续工龄,视同缴费。不知是否合理合法?有请线上各位法律界大咖,各抒己见帮助解答。谢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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