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某物业公司在五方验收未开始前就通知业主收房,业主入住后就开始缴纳物业费,一直过了几个月才等来了五方验收通过。我想请问,在这期间(入住时间~验收时间)已缴纳的物业费是不是可以退回?并且是不是可以追究物业公司的违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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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未验收合格,不具备合法交付使用的条件,在此情况下业主本不应收房入住,也无需承担物业费。物业费用的产生基于物业的交付和使用,而交付的前提是房屋必须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未通过五方验收的房屋未达此条件,所以这期间的物业费应由建设单位承担,业主已缴纳的有理由要求退回。物业公司在五方验收未开始前就通知业主收房,这一行为不符合正常的交房程序。对业主造成误导和损失,需要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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