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外派我到国外工作,劳动合同里有这么一条 甲方为乙方办理签证购买机票以及路上产生的住宿费用由乙方承担一部分,承担金额为人民币壹万元,多出部分由甲方承担,此费用出国前交纳; 请问合同中这条合理吗 钱直接交给公司了,公司也给我开收据了,这个钱还能要回来吗?公司给我说的这是押金
人
发表于 2014-11-08 16:08
向TA提问说的 没有用,关键看书面约定,押金是可以退的,但是费用各自承担就是不用退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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