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关于企业与员工签订合同的关系,员工于2015年3月20日进我司,我司安排2015年4月1日给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由于公司经办人事情太多的原因给耽误了拿给他本人签字。2015年5月5日经办人员拿合同给该员工签字的时候该员工不同意签,并办理了辞职手续。公司4月份已经给该员工用工报备过来,并缴交了医社保。请问公司有违反劳动法吗?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人
发表于 2015-05-28 11:07
向TA提问若有证据证明签订劳动合同非公司原因,就没有违反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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