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2015.5.15就职于重庆市某私企(房地产开发公司),签署3年劳动合同(试用期3个月),目前单位以无工程项目为由于今天2016.1.20口头通知我解除劳动合同,限于月底前办理工作交接及离职手续。 1.单位口头通知,未发书面解除劳动合同,以经营不力等原因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可以要求赔偿2个月工资(工资是按基本工资还是全年总收入)? 2.什么叫提前一个月通知?提前一个月通知后是否一个月后离岗?目前这种情况与单位无法达成一致是先解除劳动合同还是先工作交接? 3.公司工资分基本工资+季度绩效奖金,签劳动合同时明确有基本工资及绩效奖金的发放时间;基本工资每月5日发(实际最晚当月17号发),季度绩效占全年总收入的20%(按考核得分比例发),季度绩效截止现在一直未发,可否要求补发自工作开始到现在共3个季度的全部绩效奖金?
人
发表于 2016-01-21 09:17
向TA提问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或未提前一个月通知则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出具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单位因经营原因解除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绩效工资应当支付。如单位不出具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不能证明单位已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你不能办理交接,应当每天按时上下班。网上无法详细解答,详情请电话咨询律师。
同省律师
同城律师
专长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