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托各位,问个问题!8月7号在发传单时被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人员打了,住院一个星期,鼻子骨折,现在出院了,对方不调解。当时有报警,警察把我带执法局,叫我自己去解决,,到现在都没人出面,我该什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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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星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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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湖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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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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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淮安市市政府根据“国务院和江苏省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而制定发布实施的,《淮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中,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产权调换房、安置房的相关问题,按照商品房销售的有关规定处理。”而法院却做出了与文件规定相反的判决结果,判决我的“格式条款拆迁合同纠纷”中的,产权调换政策性商品房纠纷,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条款。请问文件规定按商品房销售的有关规定处理,我在案件审理中引用最高法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对不对呢?
云南楚雄万湖东城城市综合体开发建设项目一标项目于2015年4月15日开盘,我们是一群按规定在开盘后购买了该项目房屋的购房者。_ 按照我们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预售合同,我们的房屋应于2016年11月30日前交房。但该项目从2015年10月开始,已经停工至今。截止10月施工时的工程进度是:3栋正五层,5栋四层,6栋四层。按照正常施工进度,已经可以肯定无法按时交房。在停工以后,我们听到过各种版本的传闻,包括有欺骗性虚假宣传、股东撤资、资金链断裂、开发商跑路,更有开发商违规先集资后付土地款等传闻,并且存在未选房前不退诚意金,先收取购房契税等违法行为。_ 项目停工以后,本着不传谣、不信谣的原则。为了求证停工的原因,我们先后于3月15日,到州人民政府信访局依法进行信访;4月5日,到了州住建局依法要求进行信息公开;在几次开发商和相关部门允诺的复工日期,依旧没有复工的情况下,5月23日,我们再次到了市住建局,要求行政许可的信息公开和资金监管情况公开。可我们得到的回复依旧还是资金快要到账,工程就要复工,行政许可资料无权查看,无权复印,无权拍照。各种行政许可,都是由开发商提供资料,对于这些资料,他们没法核实,无法查证。_对此,我们小老百姓百思不得其解:别的地方是房屋建起卖不出去,以致于要求各地去库存,为什么到了我们这儿恰恰相反。在楼盘开盘不足半年,房屋已经销售出60%的良好售楼情况下(一标项目住宅805套,已销售了500来套),工程反而停工了?在几次上访的过程中,我们才终于明白一个道理:停工的根本原因是开发商资金链断裂,没钱建了!_哪究竟又是什么原因导致开发商没钱呢?因为信息情况掌握不对称,我们暂不下结论,只想阐述几点看法:_一是按照楚雄市发展和改革局(楚发改批〔2014〕230号)《楚雄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给予楚雄万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万湖东城城市综合体开发建设项目登记备案的批复》内容来看,万湖东城城市综合体开发建设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为:项目总投资115522万元,全部由企业自筹解决。再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建立资本金制度,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20%。”据此,万湖东城城市综合体开发建设项目的资本金至少应该有23104.4万元,加上我们业主购房销售回收的资金2个亿,合计4.3个亿的项目开发资金,为什么整个工地目前会处于这样一个停工状况?我们的血汗钱究竟被他们用到什么地方去了?_ 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的相关规定,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就是“建设资金已经落实”。而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相关规定,楚雄万湖东城城市综合体开发建设项目(一标段)合同工期为730天,其建设资金的要求,法律规定为:“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此项目的合同价格为29947.58万元,按照30%计算,应该为8984.274万元。同时,该条该款该项还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本单位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者能够表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以及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楚雄万湖东城城市综合体开发建设项目(一标段)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2015年4月13日核发的,也就是说,在2015年4月13日发证以前,该公司可用于工程施工的到位资金,应该不低于8984.274万元。加上我们业主购房销售回收的资金2个亿,合计有2. 8984个亿的施工资金,为什么整个工地目前会处于这样一个停工状况?
97年左右由于本地户籍管理比较乱,当时为了在市里上学我的户口在市里买的,老家户口也没注销,13年结婚(我是女方),婚后我城市的户口没有迁往老公家所在地,14年赶上清查双户口,被告知要放弃一方户口,由于我的学习,婚姻等信息一直用的都是城市户口,再加上宝宝出生,我的户口在学区内,我给宝宝上户就注销了老家的户口,但是之前老家的户口我也一直在缴纳社会保险,并且在老家我还有承包地,在户口没消期间我父母虽然都住在市里,但是老家要修路,需要出钱的地方我们都没有漏过,现在老家要拆迁,如果已经拆迁的出嫁女和女婿外孙都给认定,我爸妈也都希望有我的,也认为能认定我们三口,像我这种情况给认定吗?(我和我爸我家宝宝的户口在市里,我的计生台账在现在的户口所在地,妇检参与的是公司的,我妈和弟弟妹妹户口在老家,老公户口在他自己家。)
住宅小区的车库到底属于小区业主,还是属于房地产开发公司?全国首例小区车库之争一审落槌—— 本月12日,就南京星汉置业有限公司与星汉城市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地下停车库之争案件,南京鼓楼区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开发商将地下停车库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管理,全体业主享有地下停车库的权益。 住宅小区的车库到底属于小区业主,还是属于房地产开发公司?这是个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业内人士称,此案判业主获胜,在全国还属首例,其法律意义十分重大。 据了解,位于南京水佐岗的星汉花园小区共有59个地下车库,开发商以至少8万元的单价卖掉了其中37个,其余的被物管以每月250元的租金租了出去。为此,业主委员会曾代表广大业主,多次要求开发商将车库归还给业主,但开发商坚决反对。今年6月,业主委员会无奈之下,将开发商告上法庭。 在12日的庭审中,业主委员会认为,小区地下车库是小区配套公用设施,应当无偿地交给业主使用,开发商没有所有权,根本无权出售。开发商则强调,自己在出售房屋时,根本没有把地下车库面积列为公摊面积分摊到业主的头上,而车库又是开发商投资近300万元建成的,当然拥有车库的“产权”,因此出售车库并没有错。 经过3个小时的庭审,法院经合议庭合议后当庭作出判决,地下停车库归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应立即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全部地下车库。判决后,开发商也当庭表示:“不能接受这样的判决,要上诉。” 该案的审判长盛皓从法律角度向记者详细解释判决理由,首先南京市规划局要求开发商按每0.2个车位标准建车库,这就明确了车库作为公共配套设施的功能和开发商建车库的法定义务。建成后的车库作为公配设施,是建筑物的辅助设施,应交付建筑物的所有人共同使用。其次,小区实有土地使用面积为7697.60平方米,分摊面积也是7697.60平方米,足以证明该小区土地面积已全部分摊到全体业主,小区的土地使用权为该小区业主享有,开发商不再享有该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因此,也不能享有该土地上建筑的所有权和支配权,除非取得土地使用权人的同意。根据《江苏省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附属公配设施费是商品房成本的构成部分,未经物价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或变更。由于开发商并无证据证明车库的建设成本未纳入商品房的成本,因此可以认定,车库作为公配设施所发生的费用已经计放入商品房的成本。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邱鹭风介绍说,我国目前还没有系统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而实际上,每个建筑物都有空间专有权、公用设施共有权以及业主管理小区事务的成员权。南京“车库之争”的判例,对催生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的出台,有着积极作用。 “车库之争”以业主委员会一审胜诉告终的消息在南京传开以后,很多小区的业主们都喜形于色。一位业主给记者算了一笔账,如果此案业主委员会终审胜诉,从理论上说,南京的开发商们将退出出售车库的惊人巨款。据了解,目前,南京拥有面积为1万平方米以上的小区200多个,假设每个小区有60个车库,均已出售,而每个车库的平均售价是10万元,且情形类似此案“车库之争”,开发商在这一块至少要退出12个亿左右。这可能还是个保守的估计,如果1万平方米以下的小区都算进去,数额更为巨大。请问下,有没有道理?
我们小区现在才听说要在小区范围内建设社康还是两层的大面积,现在居委会 街道办跟他们上访反馈,他们都在搪塞,说服我们让我们接受 违反我们权利,侵害我们的非法行为。请帮忙处理下。1.小区业主304户,短短一晚上已经征集到敲门在家的业主203户签名反对,此为民意!2.建设社康地址怎么能在我们小区里面?且没有经过我们同意,没有公示的情况下偷偷摸摸进行 难道我们热爱的深圳这样没有天理?3.深圳市医疗机构选址指导意见(2013版)中基本原则,他们已经违法。选择也不合理!请明示4.南景豪庭典型的小型小区,只有两栋,小区本来就未做到封闭式管理,如若开设社康,大量的病人家属可随意进出小区。人多而杂,小区安全谁负责?5.开设社康区域就是我们小区地下停车场出入口不到5米,本来道路咋小,小区活动人多,右侧优势视角盲区,撞到看病的小孩病人怎么办?存在极大安全隐患。6.社康中心的各种病菌的集中点,与我们生活区不到25米,医疗就诊患者带来的大量病毒细菌极容易在小区内传播,没人能保证 没有传染病的人来就诊(他自己可能本身就不知道有什么病),也没人能保证他们不能进入小区,且社康都有一定味道和引起环境变差,不要说有专人处理 有大病上报等,人都会犯错,这个错误谁买单?大芬附近的几家社康 你们可以去看看 也都有味道和垃圾!不怕万一,出了事情都是命 我们都是平民百姓 只想好好生活。7.公共设施前提是不能扰民,然而医疗垃圾处理,排污等问题日趋严重,日益影响小区生活环境,就诊的人都可能随手丢弃垃圾等,现在是要建设在我们小区范围内 我们楼下 我们还有生活质量吗?8.提倡社康中心进入社区,但是不是进入小区,尤其是南景豪庭这种本身空间有限的小区,社康中心开到小区内不仅仅影响本小区,也不方便辐射周围居民,与其方便于民的宗旨背离,如此不利于居民的项目何理由进行下去?9.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和准则》规定,我们附近1000米内社康有好几家,附近1000米左右范围内还有宝岭社康中心,南岭社康中心 大芬社康 南湾人民医院。并无必要非要在小区里面弄着民愤很大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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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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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明柏
欧达冰
黄洪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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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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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慧
同省律师
同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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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遇到这样一个问题,我和朋友合伙开了个酒吧,我占17%的股份,经营管理由对方进行操作,我只负责监督,但因我最近一个月很少去酒吧,他在酒吧里找了酒托进行网络欺骗经营,目前被公安机关查处了。我想请问下我怎样能维护自己的利益呢,我们是个小城市公安机关在微信传媒上公布了酒吧信息,生意和转让都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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