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对象在私人注册一公司上了八年多班,什么手续与公司都没有,2016年9月6日中午公司提供午餐,食物中毒.有四五人有中状况,公安局有当时所有人证记录,最重我家对象,下午四五点把人公司排车送往当地一诊所(现巳被卫生局关闭)输液,止七点送人回家,家属见状不好,找公司经理把病人送往文登中心医院治疗,于9日七曰零晨三点医生宣布死亡,(食物中毒有公局提样化验说食物无毒,当时很多人中毒症状法院判无效)医院有威海医调委调解赔十四万多点, 在威海医调委那公司经理提供一份一年以上的工资单 此事公司经理说与他无关,他一点责任没有,这样说法在法律上能认可吗? 诚请有正义的律师给这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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