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师网 2026-10-09
一、案情简介
本案系婚内出轨引发,离婚协议约定房产赠与子女后一方反悔的离婚后财产纠纷。
男女双方结婚十余年,婚内生育一名子女,双方未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婚姻存续期间,男方与单位女同事存在婚外不正当关系,多次共同开房,并且为该第三者购置箱包、衣物、饰品等多件奢侈品。
女方发现男方出轨以及向第三者赠与贵重财物的行为后,提出离婚。经双方协商,男方出于自身出轨、擅自向第三者赠与财物的过错,作出妥协,达成协议:将两套婚后夫妻共同房产(无贷款)全部赠与婚生子女,女方不再追究男方出轨及擅自赠与第三者财物的相关责任。
达成合意后,二人至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两套共同房产赠与孩子,男方应当于离婚后三个月内配合办理房屋过户至子女名下的手续。离婚之后男方反悔,拒绝履行过户义务,不再认可房产赠与子女的约定,主张案涉两套房屋应当按照普通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并向人民法院起诉女方,要求重新分割房产。女方委托律师代理本案。
二、核心争议焦点
1. 离婚协议当中约定将夫妻共同房产赠与子女,在尚未完成过户登记的情形下,赠与人是否有权行使任意撤销权,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 案涉房产赠与条款,是否与男方婚内出轨、擅自向第三者赠与财物的过错处置互为条件,属于离婚整体和解方案的组成部分。
3. 如何结合聊天记录、出轨及赠与第三者的证据,证明房产赠与是双方离婚、女方放弃追责的对价约定,不能单独撤销。
三、代理办案思路与案件结果
接受女方委托后,代理律师全面审阅离婚协议文本,指导女方系统性收集整理证据:包括男方婚内出轨的相关材料、男方为第三者购买奢侈品的消费记录,同时调取双方协商离婚过程中的微信、短信聊天记录,还原双方谈判全过程。
证据可以证实:两套房产赠与子女,并非单纯无偿赠与,而是双方为解除婚姻关系,女方以放弃追究男方出轨、擅自向第三者赠与财产的法律责任作为对价,达成的一揽子离婚和解条款,依附于离婚协议整体,不属于可单方随意撤销的赠与。
法院采纳代理意见,认定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恪守履行,判决两套房产仍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归属于婚生子女,男方需依约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男方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房产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四、办案启示
1. 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子女,该条款依附于婚姻解除、子女抚养、过错谅解等一揽子约定,不同于普通民事赠与合同,在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定情形时,离婚登记完成后,一方不得单方反悔、行使任意撤销权。
2. 谈判离婚过程的聊天记录、过错相关证据,对于还原离婚协议订立背景、证明各项约定互为对价,具备关键作用,当事人应当注意留存。
3. 婚内一方出轨、擅自向第三者赠与大额财物,配偶本可起诉第三者要求全部返还财产;若协商离婚时选择放弃追责,应当把该对价关系清晰体现在离婚谈判记录以及协议当中,避免离婚后对方反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