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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纠纷经典案例|婚内付购房定金、离婚后登记一方名下房屋遭遇执行查封

大律师网     2026-10-09

导读:一、案情简介本案是因离婚时财产处置不规范引发的离婚后财产及执行异议复合型纠纷,凸显离婚时口头约定代替书

一、案情简介

本案是因离婚时财产处置不规范引发的离婚后财产及执行异议复合型纠纷,凸显离婚时口头约定代替书面协议带来的重大法律风险。

 

小王(男方)与小李(女方)系北京本区居民,二人学生时代相识恋爱,婚后组建家庭,生育两名子女。小王为装修设计师,离职自主创业,事业收入提升,但应酬增多,夫妻双方矛盾不断加剧,感情出现裂痕。

 

2016年8月,为子女就学,夫妻二人共同看好一套大平层二手房,共同与中介磋商并草签购房意向书,婚内共同支付100万元购房定金,双方和卖方约定半年之后再办理过户手续。

 

2016年11月,双方协议离婚,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中对现有存款、原有住房、子女抚养均作出处理,但案涉已付定金的房屋尚未办理过户,二人主观认为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未写入离婚协议书,仅口头约定:因女方直接抚养两个孩子,后续该房屋由小李自行办理贷款、过户,房屋归小李个人所有,与小王无关。

 

离婚之后,2017年3月,小李独自完成房屋首付款支付、办理个人住房贷款,房屋登记至小李一人名下,由小李长期居住并按月偿还房贷。

 

后小王受疫情冲击,经营失败背负债务,成为被执行人。小王与小李的旧友作为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交线索,指出该套房屋在婚姻存续期间曾经支出100万元购房定金,该笔款项及对应的房产在离婚协议中没有分割处理。执行法院据此查询核实,将登记在小李个人名下、其与子女长期居住的这套房屋予以查封。

 

小李自行查阅网络资料,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先后遭遇异议驳回、诉讼败诉,自身无法突破案件困局,遂委托律师代理本案。

 

二、核心争议焦点

 

1. 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支付购房定金,离婚后由女方单独出资、登记在女方一人名下的房产,是否仍然存在男方的夫妻共同财产份额,能否被男方的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查封。

 

2. 离婚时双方仅作口头财产约定,未将案涉房产相关权益载入离婚协议书,口头约定是否能够对抗外部债权人的执行权利。

 

3. 如何通过成套诉讼方案,既解决房屋内部析产问题,又排除法院强制执行,保住女方与两名子女的居住房屋,同时兼顾子女抚养费权益。

 

三、代理办案思路与处理过程

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时间线、资金往来、离婚背景以及执行异议失败的原因,摒弃单纯再次提执行异议的单一思路,制定多程序联动的“组合拳”维权方案:

第一步,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对案涉房屋婚内出资部分进行完整析产,厘清男女双方各自对应的财产权益;

第二步,同步提起抚养费诉讼,向小王主张两名子女的抚养费用,保障孩子经济权益;

第三步,抚养费案件取得生效裁判文书之后,申请对小王强制执行;

第四步,取得离婚后财产纠纷生效判决,以此新的裁判依据,向查封房产的执行法院再次提起执行异议,申请解除房屋查封。

 

其中抚养费执行与执行异议程序可以并行推进,实现双方互负给付义务部分抵销,最大限度降低小李需要向小王支付的补偿款项。

 

整套诉讼程序历时约一年,全案办结,成功保住小李和两名子女居住的房屋,房屋查封得以解除,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四、案件办案启示

 

1. 离婚财产处理不能以口头约定替代书面离婚协议。即便房产尚未完成过户登记,只要婚内存在出资行为,该出资对应的财产权益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应当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归属,口头约定无法对抗外部债权人,极易引发后续查封、执行风险。

 

2. 处理涉执行的离婚后财产争议,切忌“头疼医头、脚疼医脚”。仅单独提起执行异议往往不足以解决根源问题,需要律师整体统筹案情,通过多诉讼程序相互配合的组合式方案,从内部析产确权入手,再对抗外部执行,才能根本性化解风险。

 

3. 离婚过程中,无论房屋是否完成过户、是否取得产权证,婚内有出资投入的财产权益均应当在离婚协议予以明确处理,避免离婚多年之后,因一方的个人债务,波及另一方和子女赖以居住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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