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师网 2025-05-14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沪0105刑初17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石鑫涛,男,1991年10月12日出生,回族,户籍地本市黄浦区,住本市闵行区。
辩护人郭成虎、张春利,上海申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长检刑诉〔2021〕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鑫涛犯诈骗罪,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鑫涛及其辩护人郭成虎、张春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期间,被告人石鑫涛利用自己系上海宜航通用航空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身份,在明知同事朱某2进入东方航空公司无望的情况下,仍向被害人朱某1、朱某2父女谎称自己认识东方航空公司的“王总”,可以将被害人朱某2安排进入东方航空公司做飞行员,在取得信任后,被告人石鑫涛以疏通关系为由骗取被害人朱某1、朱某2人民币96,000元,用于自己挥霍。案发后,被告人石鑫涛在家属帮助下向被害人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96,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石鑫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朱某1、朱某2的陈述,扣押决定书、微信截图、转账记录及收据,抓获经过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鑫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定性正确。被告人石鑫涛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石鑫涛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石鑫涛向被害人退赔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石鑫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完毕。)
石鑫涛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徐茜浩
审 判 员 宋 磊
人民陪审员 庄 瑜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胡晓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