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师网 2023-03-16
我国法律对妇女权益一直都有特殊保护,从《宪法》到《民法典》《妇女权益保障法》《反家庭暴力法》《刑法》等法律中,对女性政治权利、人身权益以及财产权益等方面都有相关规定。今天北京离婚财产分割律师为大家梳理一下:在财产方面,女方享有的一些优势。
一、因男方过错导致离婚的,女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并在财产分割时多分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有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五类:(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男方因为以上五类“过错”导致离婚的,女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值得注意的是,因男方过错导致离婚的,女方除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外,还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要求扩大分配比例。
二、男方恶意侵害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并不是突然发生的行为,尤其是诉讼离婚,夫妻双方因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产生争议的,诉讼过程往往比较漫长。
在这个过程中,如果男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刻意挥霍,还有故意制作假的欠条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等行为,女方均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要求多分甚至全分。
《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需要提醒的是,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的情形中,少分或者不分的财产范围并不是全部的夫妻共同财产,仅限于被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的夫妻共同财产。
三、离婚导致女方经济困难时,可要求男方给予经济帮助。
《民法典》第1090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该规定对于那些在家庭经济地位上处于弱势、甚至完全不掌握家庭经济状况的女性而言,是离婚时能得到的另一种保护。
根据该规定,如果离婚时女方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到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只要男方有负担能力,男方应该向女方提供经济帮助。
四、彩礼和嫁妆
“彩礼”的性质是男方对女方一种赠与,但是一种目的性赠与,目的就是办理结婚登记。
只要彩礼是在领取结婚证之前购置,且双方对该财产的归属没有约定,彩礼就应认为是女方的婚前财产,在离婚时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嫁妆”的性质是女方父母对女方的一种赠与。只要嫁妆是女方父母是在婚前给付给女方的,那么应视为对女方个人的赠与,即意味着嫁妆是女方个人的婚前财产,在离婚时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需要说明的是,无论是彩礼还是嫁妆,在婚后往往会用于夫妻生活花销,或者逐渐与夫妻共同财产混同,时间一久便难以区分。